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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快递在途中损毁,应由谁来负责?

来源: 读特   2021-12-14 17:16:51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坪环社区法律顾问接到社区居民唐先生咨询称:双十一期间,唐先生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购买一部智能手机,但是后来卖家告知唐先生其所购智能手机在运输途中被毁损。卖家称其已发货,不应承担货物毁损的责任。唐先生咨询,快递在途中损毁,究竟应由谁来负责?

本案中,唐先生与卖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唐先生为买受人,卖家为出卖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属于双务合同,唐先生有支付智能手机价款的义务,卖家有交付智能手机的义务。本案智能手机在运输途中被毁损,属于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风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智能手机在运输途中毁损的商业风险应当由谁承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对风险的承担做出约定,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此事。根据《民法典》第604条可看出,风险承担的关键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即确定标的物交付的时间。

本案中,唐先生与卖家之间通过互联网订立了电子合同。合同标的物为智能手机,属于有形商品,且双方交付货物的方式为送货上门,因此收货人唐先生签收商品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而在唐先生签收智能手机前,智能手机就已经发生了毁损,属于交付前商品发生毁损,因此本次风险应当由卖方承担。

案件点评:近年来,网购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但对于消费者而言,网购实际上是看得见但摸不着的交易,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信息差。在网购中,做到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划分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促进交易的畅通与繁荣,对网络购物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附录】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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