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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迟迟未归还,合同纠纷谁来解?

来源: 读特   2021-11-19 11:16:56

近日,在坪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坪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室人民调解员的努力下,成功调解了一宗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沈某与易某合伙开展深圳市某博物馆土建改造、机电安装及装修工程项目,并由唐某作为中介促成项目落成。为此,易某与唐某于2019年8月31日签订《保证金协议》,协议约定向唐某支付500000元作为唐某促成签订深圳某博物馆项目改造、装修工程项目合同的保证金,如唐某未在签订保证金协议后15日内促成项目合同签订,保证金应退回。同日,沈某通过其朋友、易某通过其妻子分别向唐某支付200000元、300000元共计500000元保证金。15日期满唐某未能促成项目合同签订,唐某需向沈某、易某退还保证金500000元。但唐某仅于2019年10月23日退还300000元,尚余200000元保证金迟迟未退,三方据此产生纠纷。

调解员查看沈某、易某提交的诉讼材料后联系唐某核实案情,并初步得知三方均确认存在中介合同关系的事实,且唐某已向沈某、易某退还300000元保证金,现双方的主要争议为剩余未退还的200000元保证金,但对事实陈述存在较大争议。唐某表示迟迟未退还剩余200000元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唐某否认未能促进项目落成,合同未签订系因沈某、易某方原因所致;其次唐某已全职跟进沟通,并在促进深圳某博物馆城项目改造、装修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的筹备,且易某同意以该剩余200000元作为在工资及花销方面的抵扣。

据此,调解员梳理出三方存在的主要事实争议焦点为:

一、唐某是否违反保证金协议约定?

二、沈某、易某是否同意以剩余200000元作为唐某促成项目签订以来的工资及花销抵扣款?

梳理出主要问题焦点后调解员根据三方的陈述让各方完善证据材料用以佐证。并分别核实以下事实:

一是《保证金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签订保证金协议后15日,未能促成签订项目合同,唐某需退还保证金500000元”;

二是唐某认为的以剩余200000元作为其沟通促进项目签订的工资及花销仅为唐某口头陈述,未能提供任何佐证材料,且易某否认该事实。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通过背对背沟通的方式向沈某、易某说明三方实属合作关系,最终目的都是共同促进项目的达成,且三方在为促成项目落成的过程中都付出了较大的时间成本及经济成本,现未能达成合同签订均非唐某一人之过,对于三方来说都产生了较大损失,并向沈某、易某提议可否共担风险。其次并向唐某强调未能促进沈某、易某签订项目合同实属唐某未能履行保证金协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唐某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唐某就陈述事实无法提供任何证据用以佐证,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亦是无法保证其主张能够得到支持。调解员耐心劝导,秉承促进三方和谐、高效的理念解决问题,并将三方的调解金额逐渐缩小,最终促成和解。2021年11月2日,沈某、易某、唐某在坪山法院调解室达成调解方案,并签订和解协议:

一、三方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11月2日唐某尚欠沈某、易某保证金200000元未退还。经调解各方一致同意以180000元作为调解金额,该款项由唐某分两期支付至沈某或者易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一期应支付100000元且要于2021年11月10日前支付,第二期应支付剩余的80000元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支付完成。

二、如唐某存在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未到期的款项视为已到期,沈某、易某有权就剩余未退款项及资金占用费28833.33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9年9月15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止)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如唐某按期足额向沈某、易某支付上述款项,则沈某、易某不得就本案纠纷再向唐某主张任何权利,各方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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