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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购物有纠纷,人民调解来帮忙

来源: 读特   2021-12-14 17:16:08

2021年4月欧某在深圳某食品淘宝店(以下简称A商店)购买一款减肥瘦身产品,A商店宣传该款减肥瘦身药效果极佳,服用后在短时间内会有明显减肥效果,后欧某通过A商店购买该款减肥瘦身药总计花费3430元。欧某在服用该产品后出现心跳加快和恶心的症状,出于安全考虑欧某将该产品送至具备CMA检测资质的河南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报告载明“西布曲明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测项目批准件2012005标准要求,检验结果显示为不合格”。因检测报告真实有效,涉案产品擅自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欧某多次与A商店协商退还3430元产品款项及320元检测费用,并还要支付产品款项十倍的赔偿款;A商店均置之不理,故双方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了解该案件的主要情况,并查看了欧某提供的证据,随后联系A商店核实案情,并将欧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发送至A商店进行核实确认。A商店确认与欧某系买卖合同关系,并对欧某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A商店也明白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其次调解员向欧某确认并说明:

一、出于事实情况,欧某现在尚且健康身体且无异样;

二、根据欧某提供医疗检查清单并无法证明其身体不良反应与服用该款减肥药品存在直接的关系;

三、A商店确因经济压力较大无法承受较大赔偿金,出于遏制A商店的行为可要求其赔偿一定费用。

【调解结果】

经多次沟通,双方的调解差距逐渐缩小,最终于2021年11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A商店同意向欧某退还货款共计3430元,并同意向欧某赔偿14570元,共计18000元。该款项由A商店于2021年11月26日直接支付至欧某指定银行账户,A商店承诺不再销售该款减肥产品。签订和解协议后,欧某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放弃起诉。

【案件点评】

根据本案情况,调解员在调解中需核实事实,要着重教育该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其次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部分消费者就赔偿款漫天要价的无理行为,因此作为经营者要做好食品安全法规定事项,作为消费者遇到此种情况既需要有维权的意识,同时也需要实事求是,合理要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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