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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订金”有纠纷,人民调解巧化解

来源: 读特   2021-12-14 17:18:31

近日,在坪山区司法局驻马峦派出所调解员的努力下,成功化解了一宗房屋租赁“订金”纠纷案件。

据悉,2021年11月份,李某通过其表弟介绍在苟某某处租房,在简单看房之后,苟某某提出要先支付订金,随后会将“订金”收据交给李某表弟。李某先通过微信转账将5000元订金支付给苟某某,后认为房租水电略高,遂跟苟某某协商减少部分费用,协商无果后李某提出返还订金,而苟某某不予认可,于是双方发生了纠纷。后李某报警求助,民警出警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并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室调解处理。

调解员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询问双方具体诉求。苟某某称愿意将订金返回给李某,但要收取对方800元作为补偿,因为李某突然不租房屋影响这段时间自己与别人签约,并且自己在“订金”收据上也载明了“不予退还”的字样。李某称愿意给苟某某买条烟补偿,并表示自己在“订金”收据上还没有签名,不同意对方收取补偿金的说法。

调解员确认双方的争议点后,向双方解释了“订金”的法律规定。“订金”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通常作为预付款的形式,并没有强制约束效力,不具备惩罚性和担保性,仅表达成交意愿,若交付订金一方不想签订合同,则收取“订金”的一方有义务返还订金。本案中苟某某虽然出具“订金”收据,虽载明“不予退还”字样但收据并不具有约束力,应当适用“订金”法律规范。同时说明“订金”与“定金”不同的法律效力,对应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苟某某收取500元补偿金,并将剩余4500元退还给李某,此事就此了结。

【案例点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为求订立合同心切,在未协商具体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便预先支付部分金额,是导致纠纷最主要的原因。同时双方对“订金”法律关系不明确,引发了推诿扯皮的情形。这提醒我们,订立合同或者(发出、接受)要约时要审慎注意事项,三思而后行。

【相关法律附录】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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