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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驾考退费引纠纷,人民调解巧化解

来源: 读特   2021-12-06 15:17:37

近日,在坪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坑梓派出所调解员的努力下,成功调解了一宗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甲方周某和乙方辜某两人存在驾考培训服务合同关系,甲方是驾考学员、乙方是驾校。甲方因工作变动不便继续在该驾校参加培训,遂向乙方提出终止驾考服务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培训费,双方就此协商未果并致发生肢体冲突,后报警来到坑梓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明确,调解员先后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形式组织协调,引导双方搁置争议,和平协商解决退费金额,和平解决此次矛盾纠纷。其次,调解员告诉双方,若该案件调解不成,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会更费时费力;如果愿意协商,双方可以就退费事宜再进一步沟通协商。最后,经过多轮反复磋商和调解,双方做出让步,就退费事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均自愿申请调解、书面和解此事;

二、甲乙双方均自愿解除原驾考培训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再无任何经济瓜葛,乙方当场一次性退还甲方剩余的驾考培训服务费用人民币4200元(大写:肆仟贰佰圆整);

三、本协议签订后,此事了结,双方当事人不得打击报复、双方不得因此事再起争执;

四、本调解系一次性调解,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生效。

【案例点评】

本案是常见的驾考培训退费纠纷引发的肢体冲突,调解此类纠纷通常情况下需要理清矛盾双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基于本案案情,学员甲方于2018年缴纳了1.8万元驾考培训费用,驾校乙方未及时履行安排甲方参加部分驾考培训,导致甲方至今未能如期顺利拿到驾驶证。笔者认为,甲乙双方的驾考培训合同成立,但甲乙双方均有部分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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