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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与辨|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遏制数据使用乱象

来源: 读特   2021-11-23 11:16:44

  引子: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拟定,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关于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本期思与辨就此展开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

张继生(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律师)

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所所长)

《意见稿》的重要突破在于明确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主持人:与此前网安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内容不同的是《意见稿》明确对数据采取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此,您如何评价?

李长安:《意见稿》是在前述各项法律法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强调的是精准性和可操作性。之前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划定了网络数据安全保护的范围,但没有更具体的细化和分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不仅是加强数据交换共享、提升数据资源价值的前提条件,也是数据安全保护的必要条件。数据分类分级不仅是数据安全治理的第一步,也是当前数据安全治理的痛点和难点。此次在数据的分类分级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张继生:《意见稿》明确对数据采取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是对《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三部上位法的细化及落实,也是对数据安全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使这些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是一部落地之法。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是开展数据安全治理的起始点,是我国数据安全的重要制度。通过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厘清数据保护重点,对不同级别的数据实施不同的保护,保障了重要敏感数据的安全,有助于防控数据风险、保障数据交易、释放数据价值。

匡贤明:在新发展阶段,数据已经成为了关键生产要素。数据确权、流转、交易等成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重大任务。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是其中关键一环,

从上位法看,《数据安全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原则性规定了数据分类分级的依据,《意见稿》对“核心数据”的定义与《数据安全法》是一致的,但《数据安全法》未于“重要数据”做出具体界定。这次《意见稿》的重要突破在于明确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重要数据”与产业数字化转型及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对于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意见稿》明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显著提升了《数据安全法》的可执行度,对于完善数字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预期,这一效应越到后面将越明显。

用户不能只有“注册”权而无“注销”权

主持人:一些用户反映互联网账号注销难,且注销后也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存储在何处,是否会被删除。《意见稿》明确,用户提出终止服务或者个人注销账号,数据处理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删除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您如何看?

张继生:《意见稿》的该项规定,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可操作性规定。互联网账号注销,从技术上讲并不难,现实中的注销账号难,本质上是商业利益在作怪,根本原因还是目前国内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不到位。当今社会是一个网络大数据的时代,用户账号对于商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资源。《意见稿》的该项规定,使用户在注销账户方面有法可依,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保障,今后用户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商家注销账户并删除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匡贤明:数据市场体系发展的难点之一在于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权。一方面,信息具有特殊性。原始信息价值并不太大。个人信息只有经过结构化处理后才具有相应价值。因此,个人需要让渡一部分信息权益。另一方面,在平台上,个人要退出数据市场,缺乏相应的机制安排,由此给不法分子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留下了“木马”。因此,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两难,需要有相应规范。《意见稿》明确提出,用户提出终止服务或者个人注销账号,数据处理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删除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就是一条可行的路子,有助于保护用户权益。还需要前瞻性考虑的是,客观上看,用户单个人保护自身权益的难度比较大,为此,可以考虑建立数据维权的集体诉讼机制,以进一步完善这一规定。

李长安: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用户的喜好和变迁也是时时刻刻发生,当某个互联网应用寿终正寝或者已经退出历史舞台,或者当用户不再希望使用某个应用想和这个应用“彻底分手”,希望将个人资料从平台处抹去时,却往往遭遇到意料不到的困难。也就是说,如果用户只有“注册”权利而无“注销”权,这直接剥夺了用户的合法权益,给个人信息留下了安全隐患,也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所以,明确要求平台公司的数据处理者在一定期限内删除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加大基础技术研发,建立数据使用乱象的技术监控系统

主持人:对于遏制数据使用乱象,您还有何建议?

匡贤明:之所以出现数据使用乱象,主要有两个方面因素。一是技术因素,数字经济是高技术密集型产业,一般消费者难以了解、掌握其背后的运行逻辑;另一方面是市场因素,数据具有天然的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这使得数字公司在市场上具有天然优势。从这两个方面看,数据使用乱象的成本相对于收益来说显著偏低,甚至微乎其微,由此导致了大数据杀熟、倾销等一系列乱象。鉴于数据的技术与市场特性,除了通过立法等方式加大乱象的违法成本外,还可以考虑两个方面。一是从技术上,加大基础技术研发,建立数据使用乱象的技术监控系统;二是打破市场垄断,通过垄断企业分拆,提高市场竞争度,用市场竞争的力量遏制数据使用乱象。

李长安:要遏制数据使用乱象,切实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安全,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多方努力、共同配合。对于政府来讲,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国家安全的高度出发,堵住各种漏洞,防范数据安全风险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带来的冲击。对于企业来说,不能简单地将数据要素作为牟利工具,必须以数据安全为前提,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当然,对于公民个人来说,也有必要提高个人隐私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于不合理的数据采集要提高警惕和予以拒绝,同时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隐私安全。

张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完整个人信息保护链条,尤其是要严格执法,对于个人维权难以举证方面,建议探索设置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创新,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提高侵犯个人信息等相关行为的违法成本。从政府宏观层面来看,要健全数据管理市场规则,加强数据标准的顶层设计,建立数据行业自律机制。从商家合法数据利用角度来看,各大互联网平台及商家要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数据利用与流通,做到企业数据合法合规安全使用。从个人用户角度来看,消费者要提升信息保护意识,非必要不留取个人数据信息,正确应对信息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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