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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将体系性解决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来源: 深圳商报   2021-12-21 11:12:47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2月21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苑伟斌)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日前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有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主体资格,确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法律地位。

《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七章122条,包括:总则、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登记与其他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根据起草说明,《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制度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海域使用权、海岛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均予以规定,从而从根本上确认了海域、林权等不动产的物权地位。

二是完善继承、遗嘱、遗赠不动产登记。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分开规定,明确两类继承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增加了公告程序,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引入第三方审查机构、《民法典》遗嘱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制。

三是详细规定居住权登记。明确了居住权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保障弱者(如老人、未成年子女、离婚未获得房产所有权一方等)的住房问题,使得他们能够住有所居,生活得到保障,也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功能。

四是创新预告登记规定。取消楼花抵押(楼花抵押指为尚未竣工的在建建筑物办理抵押权登记),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备案衔接,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十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五是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理念。简化申请材料,要求登记机构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规定了当事人单方申请、委托申请的具体适用类型并及时公布,细化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严格限制“以人查房”,进一步压缩登记办理时限,优化营商环境。

六是解决登记疑难遗留问题。针对各类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分门别类、区分历史情况,在立法中明确处理原则,理顺各部门职责,配套衔接登记历史遗留专门规定,体系性解决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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