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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不全,打印遗嘱二审被判无效 深圳中院适用《民法典》判决首宗打印遗嘱案

来源: 深圳特区报   2021-02-07 09:17:49

原标题 要件不全,打印遗嘱二审被判无效

深圳中院适用《民法典》判决首宗打印遗嘱案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2月7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陈云峰)近日,深圳中院对一宗涉及打印遗嘱的继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深圳中院适用《民法典》审理的首宗继承纠纷案件,也是深圳中院根据《民法典》新规定的打印遗嘱形式要件判断遗嘱效力的首宗案件。

由于遗嘱中少了规定的要件,深圳中院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判定遗嘱无效。

疑难案情:一份仅有指模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被继承人刘某(女)是深圳某村原住民(现已去世),生育儿子王某波和女儿王某红。王某红生育儿子陈某飞。陈某飞主张外婆刘某生前订立了一份遗嘱,载明刘某愿意将其名下的村集体股份及分红在其去世后由陈某飞继承。该遗嘱主文是打印件。在立遗嘱人签字栏处,签有“刘某(代)”的手书,旁边有一个指模,下有手写的年、月、日。陈某飞称该指模是刘某本人在立遗嘱现场按的,但“刘某(代)”和年、月、日等手书都是其妻子李某莉所写,陈某飞还承认以上手书不是李某莉在立遗嘱现场写的,而是事后补写。陈某飞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刘某委托李某莉代其签署遗嘱。在见证人签字栏处,夏律师和白律师手写了签名,但没有写年、月、日。

陈某飞提交了该两位律师录制的刘某立遗嘱的录像,但视频中只显示刘某在遗嘱上按了指模,两个见证人均没有出现在视频中,也没有见证人在刘某按指模前向刘某宣读遗嘱的过程。现刘某的儿子王某波起诉陈某飞,请求确认遗嘱无效。

终审裁判:难以证实当事人对遗嘱内容完全理解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遗嘱虽然是陈某飞妻子代刘某签名,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但该遗嘱还有两位律师见证,且保留了刘某按指模的视频,可见遗嘱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判决驳回王某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

王某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遗嘱是打印遗嘱,应当溯及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刘某没有在遗嘱上签名,李某莉权限并不包括代刘某签署遗嘱。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刘某在立遗嘱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委托李某莉代其签名,故李某莉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另外,两个见证人仅书写了自己的名字,没有注明年、月、日,录制的视频中也没有出现两个见证人的肖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是立遗嘱第二天出具,并非现场形成,以上情形均难以证实见证人在刘某立遗嘱的现场同步进行了见证活动。视频虽然记录了刘某在遗嘱上按指模的过程,但并未记录见证人在刘某按指模前向其宣读遗嘱内容,难以证实刘某在按指模前对打印的遗嘱内容完全知悉并理解。

综上,涉案遗嘱不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的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二审判决据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涉案遗嘱无效。

法官解读:符合《民法典》要件的遗嘱才有效

随着打印条件的普及,用打印文书作为遗嘱的案件将越来越多。就在本案宣判的同时,罗湖法院正在审理另一宗打印遗嘱案。那么,该如何考量打印形成的遗嘱呢?

据深圳中院主审法官介绍,即使是《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都应该按照《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来审查判断遗嘱效力。

《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打印遗嘱的性质所决定的。与传统意义上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不同,打印遗嘱并不强调立遗嘱人或代书人必须在立遗嘱现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当场制作遗嘱。所以,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并不在于遗嘱如何形成,而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打印遗嘱才能被认定有效。正基于此,《民法典》第1136条才规定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就是为了确保打印的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通过时空同步的见证活动,将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活动进行固定。

《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中,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方式均是签名,而非按指模。所以立遗嘱人在遗嘱上不签名,只按指模,即使指模是立遗嘱人本人所按,也会因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而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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