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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槌!福田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判决案件

来源: 深圳商报   2021-01-17 11:16:36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月17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马小晗)2021年1月1日起,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实施。

近日,一起适用《民法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敲响了福田法院适用《民法典》的“第一槌”。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是朋友。2019年4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向被告共转了19万元。

随后,被告出具《借条》称,为做生意之故,今向原告借款9万元,借期15天,没有利息,于2019年5月1日还清。如未还清,愿按月利率1.5%计逾期利息。

5天后,被告向原告退回多收的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债无果后,遂诉至福田法院。

审理查明:

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当庭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被告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原告有权诉请被告支付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起,按月息1.5%计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为21015元(9万元×1.5%÷30天×467天),此后利息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支付,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1015元(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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