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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女职工“三期”企业降低薪资是否合法?

来源: 深圳新闻网   2021-12-08 15:17:13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2月8日讯(记者肖雪峰 )李小姐于2017年1月进入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制造部工作,其后不久李小姐怀孕,次年3月,李小姐育有一女。由于产后身体虚弱,经公司批准,休了为期6个月的哺乳假。李小姐怀孕期间、生育期间及哺乳期间,公司以不能按时出勤为由给李小姐降了一级基本工资,李小姐要求公司做出解释。公司人事部以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指出公司对李小姐进行相应工资调整是依规处理,任何员工均不会例外。李小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公司举证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将该女职工工资按照同岗位最低职位工资发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公司对李小姐等一线员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怀孕和生产期间没有工作量,本不应当支付工资,但公司还是进行了酌情处理。李小姐作为熟练工,在公司里的同岗位职等工资中属于二级基本工资,由于其进公司时间不长就怀孕,所以公司将其工资向下调整一级基本工资是合理的,同时此基本工资也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李小姐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工资按照公司满勤工资,要求公司补发了李小姐的“三期”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女职工“三期”劳动保护是国家对女性职工进行特别关怀的重要措施。加上经期,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实际上为“四期”。这些特殊生理期间,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的特别义务,也即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同时还应给予其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就女职工“三期”工资待遇而言,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对而言,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比较抽象,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则更为具体,比如《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实务贴士:

对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而言,企业应当首先注意给予相关薪资待遇不仅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且还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责任。而对于女职工“三期”工资待遇的基数判断而言,其相应工资待遇应当被认为是出勤工资,即以该员工正常出勤所得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有些企业采取发放基本工资的做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而言,尤其要注意以下事项的处理:

1.对女职工薪资进行特别管理。由于女职工管理的特殊性,企业可以对女职工薪资进行专门的管理,对工资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在保障女职工法定福利的情形下也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薪资结构,节省用工成本。当然,如果企业效益较好,也可以适当增加对女职工的薪资待遇福利。

2.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作为女职工一项福利待遇,实际上也给企业缓冲了女职工“三期”特别是产期工资的开支。同时,生育保险待遇是一种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可以通过缴纳生育保险的方式将社会责任成本转移。至于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多数地方都是认可冲抵制的,即可用生育津贴冲抵产假工资部分。

3.三期女职工假期相关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办法》,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法律依据: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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