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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最高法发布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 深圳特区报驻京   2021-11-09 21:16:31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和一批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包括5件民事虚假诉讼案例,5件刑事虚假诉讼案例,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助推了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社会危害性极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简要介绍了其中5件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的情况,涉及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伪造离婚协议逃避执行、虚构劳动债权骗取拆迁补偿款等实践中常见的虚假民事诉讼形式和手段。其中:

案例1是被执行人甲公司为逃避执行,捏造事实,冒用艾某某等 63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而引发系列虚假诉讼,影响极为恶劣,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继续执行,并依法对甲公司从重处罚。

案例2中,职业放贷人周某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对其行为应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处,认定为虚假诉讼。

案例3是被执行人的原配偶高某某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意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高某某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提出执行异议的行为,妨害了正常民事诉讼秩序,也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应予处罚。

案例4是甲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构劳动债权骗取拆迁补偿款而制造的虚假诉讼,属于典型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因该虚假诉讼实际由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主导,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及张某予以处罚。

案例5中,虚假诉讼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因其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判令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因为虚假诉讼致人损害符合侵权行为一般特征和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因虚假诉讼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曾有明确规定。

“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郑学林提醒说,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不要铤而走险,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叶邵生发布了5个虚假诉讼刑事典型案例,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行为特征、定罪标准、共同犯罪认定、总体处罚原则等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

其中,案例6和案例7分别是通过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并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并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手段实施的虚假诉讼犯罪,对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案例8是“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总体原则;案例9和案例10分别是法院工作人员、律师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的虚假诉讼犯罪,明确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律师与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谋、共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共同犯罪。

“上述典型案例可以为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提供指引,同时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警醒社会公众要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诉权,否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叶邵生说。

(原标题《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最高法发布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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