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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司应如何约定员工的试用期期限和工资标准?

来源: 读特   2021-11-25 17:17:01

近日,朱女士经过层层面试顺利入职甲公司,当天甲公司便与朱女士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载明的试用期为6个月,且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但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000元。朱女士询问,甲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由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考察期,其考察是相互的。因此在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甲公司可以与劳动者朱女士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甲公司与朱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两年,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情形。双方的试用期本应当约定在两个月以内,但本案中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违反了法律中的规定,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甲公司与朱女士约定转正后的工资为8000元,但是约定试用期的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的工资是仅为工资的50%,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按照试用期工资的规定,朱女士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的工资为8000元,那么在试用期内,甲公司支付朱女士的工资数额不应低于6400元。

案件点评

试用期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并不一定小于正式员工。滥用试用期,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更无益于公司的稳定良好发展。

【相关法律附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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