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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法盲”伪造证据?深圳一公司遭法院罚款5万元

来源: 深圳特区报   2021-09-16 21:16:38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9月16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王佳淑 陈晖 刘银)伪造证据被查,竟以“法盲”为借口,挑衅司法权威,终将自食恶果!近日,龙华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对被告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予以五万元的处罚。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向被告深圳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总价值80余万元的货物,但直至2020年3月,被告仍有50余万元货款未支付,经多次催促未果,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清全部欠款。

庭审时,被告表示欠款余额只有30余万元,并提交了《欠款明细》复印件作为证据,但法官发现这份证据中有部分数额被划掉,却没有新的内容替换,遂向原告进行核实。

面对质疑,被告声称提交的《欠款明细》复印件是从账单中找到的,并没有原件,而证据中修改的痕迹是为了删除不重要的内容,因此没有新的内容进行替换。

原告当庭提供了真实的《欠款明细》,向法官交代了案件始末。在2020年5月21日进行对账时,双方对《欠款明细》中的原内容的数额进行手写修改,确定被告总货款数额为80余万元,被告未缴50万余元。

铁证如山,被告终于承认了自己伪造证据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过遮盖《欠款明细》原件重要内容进行复印,向法院提供其伪造的《欠款明细》复印件作为证据,试图隐瞒《欠款明细》真实欠款数额的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告庭审时也承认其出庭的两位诉讼委托代理人用证据复印件伪造证据,故被告上述伪造证据的行为属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妨害民事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五万元的罚款。但被告不服该决定,以其诉讼代理人是“法盲”,复印材料不能作为证据等理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21年9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提醒】

证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官查明事实的主要依据,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证据。但在现实中仍有部分当事人为在诉讼过程中追求不当利益,提供伪造、变造的虚假证据、指使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等行为,阻碍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依法予以严惩。此外,除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外,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也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亦可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原标题《法盲不是借口,伪造证据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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