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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跑路,股东竟现身退费?深圳市消委会这波操作稳

来源: 深圳特区报   2020-12-27 21:16:02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12月27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庄瑞玉 通讯员 张媛)今年12月,由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消委会)支持消费者对灵秀瑜伽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秀瑜伽公司)提起诉讼一案,2名消费者收到来自公司股东共计3500元的退款。该案是深圳市消委会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以来,首宗股东主动承担退款责任的成功案例。

据介绍,2020年4月起,龙华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华区消委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反映灵秀瑜伽公司老板单方宣布倒闭并解散所有会员群但不予退款的群体性投诉。5月14日,龙华区消委会的调解人员前往灵秀瑜伽公司的经营地址了解门店经营情况,发现场地已搬迁,经营者处于失联状态。

5月底,深圳市消委会正式接受2名消费者的委托,支持2名消费者向灵秀瑜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5月25日,案件的代理律师进行网上立案。6月1日,灵秀瑜伽支持起诉案件立案成功。

11月初,律师发现灵秀瑜伽公司在9月9日恶意注销,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法院,拟追加股东为本案被告。原则上,公司与股东人格是相互独立的,应由公司独立承担债务。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财产或人格与公司混同,或者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股东注销时承诺偿还债务的情形,则股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股东得知则主动联系深圳市消委会,承诺由其履行退款义务。11月24日,消费者与灵秀瑜伽的股东签署和解协议,案件撤诉。11月24日、12月16日,2名消费者分别收到1000元、2500元的退款,共计3500元。

消费提醒:

这是一宗典型的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案件,主要风险来自于商家的违约风险,消费者可在消费前从如下几方面降低风险:

一是在消费前充分考察商家的经营规模及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如是否有分店、是否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制度;

二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购服务的数量,避免一次性支付过多金额,并充分了解服务费用明细,知悉自己所缴的费用包含哪些服务,避免商家乱收费、重复收费;

三是向商家支付款项时,要求支付至商家对公账户;

四是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证据,比如签订的协议、商家宣传册、支付凭证(支付宝、微信等)或现金收据、上课记录以及其他可证明消费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

法条索引:

1.《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5.《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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