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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结婚购房,父母出资部分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来源: 深圳新闻网   2022-02-07 13:16:08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2月7日讯(记者 王志明 通讯员 陈玲 黄湘)婚前买房 , 帮忙出资部分房款 , 若婚后两人感情破裂婚姻出现变故 , 那么父母出资部分该如何认定呢? 近期 , 南山法院审理了一件涉父母婚前支付部分房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一、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日,原告蒋某钢为被告蒋某(原告儿子)与被告唐某购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处房产,并支付购房款2019335元。4月8日,涉案房产登记权利人为两被告。5月29日,两被告结为夫妻。后原告又因新房装修事宜转账300000元给被告蒋某。

目前两被告协商离婚,原告认为此前出资均属借款,遂将两被告诉至南山法院。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2319335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蒋某对原告起诉两被告还款没有异议。

被告唐某辩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本次所谓借贷形成的刷卡、转账行为,属于履行对两被告的婚前共同赠与承诺,赠与行为完成了权利转移,房产产权已经登记权利人为两被告各占50%份额。

上述赠与行为不存在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且上述转账行为发生于两被告婚前,被告唐某一直不清楚借贷一事,即便是借款,也是被告蒋某的个人婚前借款。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明显是原告与被告蒋某相互串通、虚构债务,其目的是损害被告唐某的合法权益。综上,被告唐某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不存在,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二、 法院审理

南山法院认为,各方对于原告为两被告购买以及装修涉案房产支付2319335元,均不持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案涉2319335元款项的性质问题。对此,南山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故在原告出资之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宜认定该出资款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其目的在于帮助两被告改善生活,两被告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另外,关于被告二唐某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其适用的是父母购房出资已经明确是赠与性质的情形,解决的是父母购房出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故无法依据该规定推定父母的出资即为赠与;故原告诉请两被告偿还其支出的购房款以及装修款共计2319335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南山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钢偿还借款2319335元。

后被告唐某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法官说法

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养育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现如今一线城市购房成本较高,子女参加工作不久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为常事,父母资助的目的是帮助子女渡过困难期,不能将其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作为子女,对于确属借款的,理应负有偿还义务,以保障父母自身权益,避免父母陷于经济困窘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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