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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1月10日起实施 形成破产监督合力 有效防范破产欺诈

来源: 深圳商报   2022-01-07 11:16:55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1月7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司新宣)1月10日起,由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的《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深圳市通过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及相关活动,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形成破产监督合力,有效防范破产欺诈,进一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革向纵深发展。

《暂行办法》规定,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公开的个人破产信息涵盖整个破产办理程序,包括个人破产案件受理、审理、考察期或重整计划执行期、和解协议执行期等阶段。《暂行办法》建立了个人破产信息档案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错误登记信息纠正机制,保障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同时划清数据归集范围,明确了各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中的职责和义务。个人破产信息登记按照“编制个人破产数据目录→数据归集→个人破产信息登记”流程进行,从数据归集到信息公开环环相扣,严堵破产欺诈“漏洞”,防范“假破产”。

“公开个人破产信息会侵犯我的个人隐私吗?”许多人对此存疑。据悉,《暂行办法》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力求在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按照分类登记、分类公开原则,《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破产信息采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明确个人破产基本信息主动公开,涉及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与相关人员、利害关系人等信息主体的详细信息,实行依申请公开,在公开前均须经过严格审查。鉴于依申请查阅信息可能涉及信息主体的金融账户、联系方式、未成年家庭成员等敏感信息,《暂行办法》规定依申请公开范围仅限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并且查阅人只能复制其作为信息主体的信息。

个人破产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对债务人的信用判断,如果没有合理的公开时限,不利于债务人的信用修复和经济“再生”。《暂行办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个破条例》关于三种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确定了主动公开的个人破产信息的公开时限。在达到信息公开目的前提下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形明确主动公开的个人破产信息时限为1年到3年不等。时限届满或者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申请终止主动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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