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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当庭说谎,深圳法院开出50万元罚单

来源: 深圳特区报   2021-11-01 11:17:23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 2021年11月01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处以50万元罚款,严厉惩治虚假陈述行为。

2019年7月,原告广某业公司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电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及相关损失,另一被告李某(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月,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某电公司和李某缺席。庭审中,福田法院向广某业公司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广某业公司称仅收到还款10万元。

记者了解到,福田法院2020年6月再次审理该案时,某电公司、李某到庭,并提交转账凭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还款证明。其中还款证明由广某业公司于2019年6月出具,载明某电公司以35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偿还涉案欠款。广某业公司于此次庭审中确认某电公司除偿还上述10万元外,还偿还了3719100元。庭审后,广某业公司提交书面说明,确认某电公司已还款5536350元。

福田法院认定广某业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作出虚假陈述,决定对其罚款50万元。广某业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广某业公司作为出借人,理应知道债务人及担保人还款情况,但其于2019年6月出具债务人还款证明,于2019年7月起诉,前后相距仅一个多月,且担保人向其法定代表人偿还的款项也高达200多万元,其以遗忘为由对该笔高额还款未如实陈述,难以令人信服。

据此,广某业公司在福田法院已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在庭审中进行虚假陈述,隐瞒债务人及担保人还款情况,存在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应予处罚。深圳中院遂作出维持福田法院罚款50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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