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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统计法治新时代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解读

来源: 深圳新闻网   2021-03-10 15:18:08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王志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社会公众深入学习、了解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新《统计法》”)的有关内容,在新《统计法》即将施行之际,特编此专文释法于民。

一、新《统计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统计法》共七章五十条,与1983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统计法》相比,在强化统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追究领导责任、细化违法行为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

(一)完善了统计调查管理和责任追究

1.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2.规定了违法实施统计调查的行为种类及法律责任。新《统计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可以予以通报和处分。

3.明确了统计调查表合法标志及制止非法调查的措施。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明确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二)规范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1.对统计资料的公布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2.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所报送资料的保密管理。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三)强化了统计监督检查

1.划清了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分工。新《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2.规定了统计执法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求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3.明确了有关部门在统计执法方面的职责。新《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4.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应当履行的义务。新《统计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四)增设了统计违法行为种类

增加了“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失察”、“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二、新《统计法》修订的亮点

这次修订《统计法》的基本宗旨就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的公信力。核心任务是怎样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可以说亮点很多,具体可以从七个方面来说。

(一)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之首。新《统计法》总则明确指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该法制定的重要目的。其中,首次将真实性摆在第一位,切实提高了新《统计法》的针对性和严肃性。

(二)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新《统计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三)依法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新《统计法》在进一步明确统计人员的要求,强化统计人员的职责基础上,对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做了规定。

(四)对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明确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新《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给予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这些规定,保障了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五)对监督检查作出新规定,加大对行政干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新《统计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的章节,赋予了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的各项权力。

(六)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新《统计法》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政府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七)落实预防和惩处领导人员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机制。新《统计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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