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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关系遭“欠钱危机”,一线“和事佬”耐心调解促和谐

来源: 读特   2021-11-25 19:16:33

近日,在坪山区司法局驻区人民法院调解室人民调解员的努力下,成功调解了一宗经济纠纷案件。

据悉,孔某与严某系同乡和好友关系,由于严某的妻子辛某突发疾病急需用钱,严某便于2020年9月5日向孔某借2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拟写了一张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孔某多次催促,严某、辛某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还款一事。孔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遂申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法院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员查看孔某提交的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后,通过线上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初步核实双方借款情况,并了解双方真实意图后,迅速开展调解。在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困难和诉求后,调解员建议严某、辛某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共同协商偿还方案,但涉及到偿还期限时,双方再次陷入僵局,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合意。

【调解结果】

严某、辛某双方一致确认,严某、辛某分8期偿还欠款,从2022年1月至8月,每期于每月25日前偿还2500元;如严某、辛某未按期足额支付以上款项,则未到期的款项视为已到期,孔某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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