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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打造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

来源: 深圳特区报   2021-08-23 15:17:47

全覆盖:企业、自然人破产与退出状态公示

多渠道:以市场主体信用为重点的信用公开、以破产案件为核心的司法公开、以债务人为中心的事务公开

全流程:破产风险发生(前)、破产案件审理、破产事务管理(中)、破产信用修复(后)

为推动建立市场主体破产与退出状态公示制度,8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合作共建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着力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机制,实现破产信息全流程、广角度、多渠道公开,加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供给,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意见》以建设“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现代化破产办理体系为目标,全力构建透明、高效、可追溯的破产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确保从破产风险发生、破产案件审理、破产事务办理到破产信用修复的各个阶段,始终贯穿债务人诚信免责的破产理念,确保债权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拓宽公众对破产制度运行的了解监督渠道,凝聚社会对破产改革共识和制度信心。

打破信息壁垒,全方位、多渠道公开公示破产信息

根据《意见》,市中级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破产管理署就破产案件信息、办理破产信息、债务人信用信息形成“三向互动”的深度共享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三方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以市场主体信用为重点的破产信用信息公开、以破产案件为核心的破产司法信息公开、以债务人为中心的破产事务信息公开。破产信用信息经一方登记,多平台联动,实时、高效、精准公开公示企业和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信息、破产状态。

贯彻诚信免责,健全破产信用管理制度

实行破产信用承诺制度。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等在启动或者参与破产程序时,人民法院、破产管理署应当告知相关主体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的事项,破产程序参与人应当进行信用承诺,并依法公开承诺内容,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履约践诺情况记入信用报告。

建立信用核查协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破产案件、事务办理需求,依法协助人民法院、破产管理署核查企业或个人债务人信用情况,为破产案件审理、事务办理提供信息支撑和信用判断依据。

落实破产限制事项登记。市场监督管理局、破产事务管理署根据人民法院推送的法律文书,分别落实破产程序中的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破产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登记,公开个人债务人行为限制情况,落实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保障市场交易行为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优化营商环境,建立破产信用修复机制

《意见》参考了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信用修复管理的办法和意见,详细规定了破产信用修复的申请主体、条件、修复的方式和时限,鼓励信息主体主动修复失信行为,明确严重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的信用责任。同时,清晰界定各相关部门在信息处理流程中的职能责任,建立破产信用信息协同核查等协作机制。《意见》为债务人实现信用修复和更新提供有效路径,切实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更快走出债务困境,实现经济再生,重新投入市场活动创造财富价值。

保障信息权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参考对接个人信息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等最新信用立法成果,加强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确保平衡好破产信息公开公示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明确破产信息公示依照法律法规或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后进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必要限度的信息项目和公开公示方式,同时为信息主体提供明确的异议和救济渠道。

下一步,深圳将进一步精准把握中央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改革要求,服务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大局,持续推动破产信息与信用信息的深度共享与融合,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和规则制度供给,推动在破产前、中、后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主体行为激励和约束机制,持续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破产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资源配置、畅通市场机制的要素作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

(原题《深圳打造全国首个破产信息公开公示机制》)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何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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