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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水务局强化执法动态巡查 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来源: 深圳新闻网   2021-04-29 13:16:24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4月28日讯(记者 关辉 通讯员 徐晨)2020年以来,随着全市有序地复工、复产,南山区水务局切实做好“两手抓、两不误”,将防疫和执法监管同步进行,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并举,通过高密度的日常巡查,及时对各类水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整改,有力维护了管辖范围内的正常水事秩序。

创建更美好的人居环境是每一位市民的美好愿望,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直注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定期开展面对面、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水法制环境。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普及水事法律常识、提高法律意识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重视。

区水务局执法案例展示:

案例一:深圳市南山区某汽车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描述:该店现场建有三级沉淀池,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美容工位洗车现场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小区雨水管网后最终流入市政雨水管网。上述行为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污水进入河道或雨水系统。

违反条例及相应处罚:上述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可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深圳市南山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描述:该店在经营过程中厨房产生的污水通过排水管排至一楼东侧停车场的三级隔油池。在雨污分流地区,排放厨房污水的排水管检查口未封堵并有污水直接流出至停车场地面后流入雨水篦子。上述行为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污水进入河道或雨水系统。

违反条例及相应处罚:上述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可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深圳市南山区某在建工程

违法行为描述: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即施工场地南侧生活区内卫生间部分污水因排污管破损,未经污水预处理设施(化粪池)处理直接渗流入河道;洗漱洗碗产生的部分生活污水未经污水预处理设施(化粪池、隔油池)处理,直接流入雨水明沟后渗流入河道。上述行为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污水进入河道或雨水系统。

违反条例及相应处罚:上述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可根据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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