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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四川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来源:界面新闻   2021-07-03 11:46:06

原标题:7月1日起,四川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来源:四川发布

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通知》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双流区,泸州市龙马潭区参照执行),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通知》确定的523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央层面设定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的69项事项,共600项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纳入清单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清单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内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以下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或办理登记注册的机关)推送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

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三、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下称“省政务共享平台”)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对应采取以下措施:1.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明确监管层级、完善监管举措,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2.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3.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4.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5.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此外,《通知》还制定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3项配套措施,确保改革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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