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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把垃圾堆放到机动车道?罗湖检察院迅速启动公益诉讼行动

来源: 深圳新闻网   2022-06-17 19:18:55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6月17日讯(记者 张玲)机动车道上被人偷偷堆放了垃圾是什么感觉?不只是影响市容那么简单,还可能污染水体、空气、土壤,破坏环境,影响车辆通行安全。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就发现泥岗路西行转文锦北路匝道的应急车道上,夜间被人偷偷堆放了一堆垃圾。

罗湖检察院检察官对机动车道垃圾乱堆放进行调查取证。

检察官立即行动,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类似乱丢垃圾的情况并不是孤立的事件,就在检察官调查期间,同样位置和笋岗西路匝道、春风高架匝道等位置也发生了将垃圾遗弃在机动车道上的情况。短期内多次出现在机动车道抛弃垃圾的违法行为,说明对垃圾运输的监管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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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上午,罗湖区检察院邀请罗湖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单位,召开行政公益诉讼磋商会,针对在道路上抛弃垃圾违法行为的执法和治理问题展开讨论。

相关职能单位均表示已关注到有人在道路上偷偷抛弃垃圾等问题,但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发现难、取证难、处罚难等现实问题。通过磋商,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建立案件移交和工作衔接机制,充分发挥相应的侦办、执法等优势,更有效地解决偷倒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治理问题。

罗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汪林丰副检察长表示,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是凝聚社会各方合力,推动完善社会治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治理局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虽然与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不同,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美好生活的目标是一致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禁止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余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消纳、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道路、政府储备建设用地、水源保护区、供排水设施、河道、水库、沟渠、山地、林地、菜地、农田、公园、绿地、海域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非指定的场地消纳、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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