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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买社保员工非因工死亡 用人单位赔偿8万余元

来源: 深圳新闻网   2021-09-10 17:16:47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9月10日讯(记者 李云云 通讯员 张建国)由于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被告深圳市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不得不承担其员工勾某非因工死亡待遇人民币8万余元。而此类赔偿,原本应该由社保部门承担。这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宗案件的最终生效判决结果。

原来,勾某系被告深圳市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按摩技师,2017年9月11日在非工作时间被贺某杀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贺某死刑,并赔偿勾某的家属即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四名原告丧葬费75222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30000元,共计105222元。此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四名原告作为死者勾某的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深圳市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支付抚恤金150444元、丧葬补助金37611元等非因工死亡待遇。

该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二审,生效判决结果为,被告深圳市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四原告抚恤金人民币84460元;同时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勾某在被告深圳市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作为用人单位,被告深圳市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没有为勾某购买养老保险,导致勾某的供养亲属(本案四原告)未能在社保部门领取抚恤金,故应按相关标准赔偿四原告抚恤金。

此外,按照规定,被告深圳市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也应当赔偿勾某家属丧葬费,但此前市中级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判令贺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本案四原告丧葬费75222元,而丧葬费不能重复享有,因而四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丧葬费,法院不再支持。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否则将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工伤赔偿待遇等应由社保部门承担的各类赔偿。

相关法条链接: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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