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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出现矛盾纠纷 鼓励非诉调解处理

来源: 深圳晚报   2021-07-16 09:16:46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7月16日讯(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7月15日,《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创设具有深圳特色的中立评估机制,可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鼓励和引导非诉讼纠纷

化解方式优先

《征求意见稿》规定,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诉讼以外的方式化解纠纷,并规定“倡导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和解。未能协商和解但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应当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化解”。《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采用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义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功能作用,培育和发展新型调解,《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事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地位和相关程序,以法制创新促进各类调解在新形势下全面充分协调发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各种调解的依据、原则、调解员条件、调解回避、保密制度、调解期限、调解协议、调解终止情形等事项,为调解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性制度保障。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规定“经所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人民调解员可以成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促进人民调解向基层延伸和发展。

设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

近年来,我市光明区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形成了一套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行之有效的经验,被誉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光明模式”。为提升、固化及在全市推广这一模式,《征求意见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依靠基层自治,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机制,依法引导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综治机构、派出所、人民法庭、居民委员会等矛盾纠纷化解力量,规范完善街道综治平台和网格化管理机制,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目前,国内立法上尚无中立评估机制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创设了具有深圳特色的中立评估机制。中立评估机制是指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但还未审理前,在特定规则的约束下,由中立第三方根据案件情况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评估意见,是一种为当事人化解纠纷提供一定的评估、指引和帮助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调解、仲裁、诉讼等解纷方式并列使用。《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将中立评估广泛运用于诉讼和非诉讼程序的机制:一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中立第三方就矛盾纠纷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预测进行中立评估,中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当事人和解、调解的参考;二是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相关费用杠杆机制中对中立评估的结果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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