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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用户画像 禁止企业“大数据杀熟”

来源: 深圳新闻网   2021-05-28 17:16:15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5月28日讯(记者 张艺龄)大数据杀熟?采集未成年个人数据进行用户画像?这些统统不可以!5月27日至28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上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在个人数据权益、用户画像、数据市场等方面做出修改和规范。

明确个人数据人格权益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用户画像

草案明确了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人格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通过向他人提供获得收益,依法进行处分。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草案将未成年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适用敏感个人数据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用户画像以及基于用户画像对未成年人进行个性化推荐。

同时新增规定,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个人数据,应当在处理前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规制个性化推荐规范数据公平竞争

针对用户画像、个性化推荐带来的负面影响,草案新增规定,数据处理者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时应当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识等易获取的方式为被画像主体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正茂代表法制委对草案的修改做了说明。法工委建议,明确数据公平竞争原则,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或者利用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不得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在数据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数据市场竞争。

细化违规处理个人数据的法律责任

草案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于违规处理个人数据或者处理个人数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由市网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每处理一个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造成数据安全事件的,违法行为涉及未成年人数据和敏感个人数据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为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数据处理者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一些未对自然人行使数据权益提供途径,或者限制自然人行使数据权益的违法行为,则由履行个人数据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草案还采纳了新增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的修改意见,规定有关行业组织、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未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或者非法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收到损害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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