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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垃圾分类个人立案3995宗,拟罚款30余万元,看看哪些行为会被罚

来源: 深圳新闻网   2020-12-18 19:17:26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12月18日讯(记者 叶梅)记者从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自10月9日正式执法垃圾分类处罚以来至12月10日,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的,单位立案5宗、拟罚款300000元,个人立案3995宗、拟罚款311500元。

近日,新安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32区上川村三片29号101门前,发现王某龙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厨余垃圾菜叶,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整改。

根据《深圳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个人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一是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的;二是第二次及以上被处罚的;三是未按照承诺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活动代罚”,且未在限定时间内缴纳五十元罚款的。新安街道执法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当事人已于当日缴纳了罚款。

《深圳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近日,东湖街道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罗湖区东湖街道宝龙苑5栋旁时,发现许某妹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中的可回收物,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东湖街道执法队同样对当事人垃圾未分类投放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整的决定。

《深圳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除了罚款外,还有“活动代罚”选项:即没有严重违法情节的个人,可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不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自10月9日起,全市各级城管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处罚,共出动人员105847人次,出动车辆25256辆,检查投放点位52982个,检查垃圾收运车辆3985台次,检查垃圾处理企业1696家次,立案4282宗,拟罚款总额1271900元,已执行到位857700元。

投放管理人方面:物业小区立案127宗、拟罚款270000元,城中村立案5宗、拟罚款8050元,企事业单位立案63宗、拟罚款235200元,集贸市场立案14宗、拟罚款24300元,公共场所立案1宗、拟罚款5000元,其他对象立案28宗、拟罚款27700元。收运单位或个人立案40宗、拟罚款82150元;垃圾处理单位立案4宗、拟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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