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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or可以禁止折扣店转售其商品-ECJ

来源:   2021-02-16 08:47:52

在2000年,Dior与Soci?t ??工业内衣(SIL),用于制造和分销带有Christian Dior商标的豪华紧身胸衣。该协议指出,为了保持Dior商标的声誉和声望,SIL同意在没有Dior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出售,特别是在选择性分销网络之外的折扣商店,并且被许可人必须做出所有必要的规定为确保其分销商或零售商遵守该规

定。但是,由于面临经济困难,SIL将带有Dior商标的商品卖给了经营折扣店业务的Copad公司。迪奥(Dior)认为该协议禁止转售,因此针对SIL和Copad提出商标侵权诉讼。但是,转售商主张用尽Dior的商标权,因为在Dior的同意下,商品已在EEA(欧洲经济区)投放市场。

法国最高上诉法院,作为最后一审法院,向法院转交了有关商标指令1解释的问题,特别是因为被许可人无视许可协议中的条款,以商标的威信为由禁止向选择性分销网络之外的折

扣店出售商品。法院首先认为,商标所有人可以针对被许可人违反商标许可协议中以商标声望为由禁止向折扣店销售商品的行为,向被许可人援引该商标授予的权利。已经确定,由于案件的实际情况,这种违法行为损害了这种魅力和享有盛誉的形象,

使这些商品具有奢侈的光环。如果被许可人违反了该指令第8条第2款中列出的许可协议中的某些规定,则irective有权授予商标所有人对被许可人赋予商标的权利商品质量。奢侈品的质量不仅是其物质特性的结果,而且还是赋予它们豪华气息的诱人和享有盛誉的形象的结果。在

这方面,诸如有争议的选择性分配制度旨在确保货物在销售网点上的展示方式可以提高其价值,尤其是在定位,广告,包装以及商业政策方面,可以提高所涉货物的声誉,从而有助于维持其周围的豪华氛围。因此,可

以想象,被许可人向选择性分销网络之外的第三方出售奢侈品可能会影响这些商品本身的质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禁止这种销售的合同规定必须被视为正在下降。在商标指令的范围内。应由国家法院审查,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被许可人是否违反主程序中有争议的一项规定,是否损害了奢侈品的光环,从而影响了他们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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