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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今起实施

来源: 深圳特区报   2022-05-01 13:16:12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5月1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同领域首部涉及全类型矛盾纠纷、囊括全种类化解方式、覆盖全链条非诉流程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一大亮点是创设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将深圳先行先试经验固化于法,趟出一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路径。

深圳经济发达,城市发展日新月异,矛盾纠纷亦呈现出多样化、多发性等特点。《条例》贯彻落实源头治理、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优先的理念,倡导矛盾纠纷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和解;未能协商和解但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化解。要求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商事纠纷剧增。在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条例》在多个领域支持商事调解先行先试。为解决长期以来商事调解组织难以成立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为商事调解组织的主管部门,负责调解组织设立条件审查,并对接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商事调解组织依法登记,通过这些制度设计,使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依法获得“准生证”。

《条例》借鉴国外的中立评估机制,创设了具有深圳特色的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中立评估机制是指在案件进入诉讼但还未审理前,在特定规则的约束下,由中立第三方根据案件情况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评估意见,是一种为当事人化解纠纷提供一定的评估、指引和帮助的纠纷解决机制。《条例》允许当事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并鼓励中立第三方机构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这有助于为双方关键争议提供一个指导性的参考,有利于减少分歧,打破案件解决的僵局,提高和解的成功率。

高效的诉调对接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关键。《条例》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多种衔接机制: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调解与当事人委托的中立第三方评估之间的衔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有关案件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民商事仲裁与调解衔接;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在诉讼前与调解的衔接;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调解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衔接;特定和解、调解协议与公证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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