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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施工单位被罚25万!破坏排水设施后果严重!

来源: 深圳水务   2021-06-17 09:17:17

为持续巩固和提升水污染治理成效,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水政执法工作会议和2021年度全市水政执法工作要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利剑五号”行动等要求,我局结合汛期水务工作实际,在全市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聚焦重点违法行为,尤其在排水领域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规定强化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破坏排水设施、污染河流水质等违法行为,以强有力执法保障河湖长制久清。

近期,我局就依法对

苏州川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

深圳滨海大道(总部基地段)交通综合改造工程中

违法破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进行了行政处罚

这是《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施行后的

首例行政处罚案件

处罚单

被罚单位:苏州川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深圳滨海大道(总部基地段)交通综合改造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封堵了两处排水箱涵

导致排水设施丧失排水功能

因此被罚25万!!!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22日,深圳市水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深湾二路交汇处的滨海大道交通综合改造工程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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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封堵箱涵后采用潜水泵提升抽排

因该项目下沉隧道段北侧地下连续墙与现状深湾二路、三路雨水箱涵平面位置与高程冲突,施工单位擅自损毁、堵塞滨河大道北侧深湾二路雨水箱涵和滨河大道南侧深湾三路雨水箱涵,后采用潜水泵抽排上游来水至下游雨水系统。

深湾二、三、四路雨水箱涵流域范围为深南大道以南,滨海大道以北,深湾一路以东,深湾五路以西,流域汇水面积约1.3㎞²,流域范围内在建超级总部有招商银行全球总部、万科总部、中兴通讯总部、神州数码集团总部及中国电子深圳湾总部工地共计17家。

目前,大多超级总部处于深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施工阶段,这些总部工地施工废水均流入损毁、堵塞雨水箱涵上游,随着雨季和汛期的来临,这些损毁的大口径雨水箱涵实际上已丧失行洪功能,仅靠现有的水泵提升强排汇水面积达1.3㎞²雨量的行洪方式极其危险。

经查,损毁、堵塞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为苏州川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箱涵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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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的箱涵处正在使用潜水泵抽水

2021年1月22日,责令改正期满,执法人员对涉案事项进行复查,发现损毁、堵塞的深湾二路、深湾三路箱涵仍未完成修复,对截断箱涵仍采用抽排方式排水。

2021年2月8日,深圳市水务局执法人员会同南山区水务局、水务集团、沙河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上述损毁、堵塞的深湾二路、深湾三路箱涵再次开展检查,发现当事施工单位仍未按要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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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排水功能,在施工现场新修建一个临时箱涵

同时又意外发现当事人损毁滨海大道深湾二路至深湾四路段滨海大道南北两侧4条雨水主管,导致滨海大道约1200米路面排水设施丧失排水功能,严重危害该片区行洪安全和滨海大道道路通行安全。

3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4月19日,深圳市水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施工单位损毁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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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

据该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项目连续墙与深湾二路、三路雨水箱涵平面位置与高程冲突,他们才不得不破坏箱涵。他们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目前连续墙工程已经修建完毕,需要抓紧落实滨海大道二区工程段的箱涵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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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为已经修复好的连续墙路段

目前我们正值汛期,如果不尽快恢复箱涵的排水功能,仅凭工程中的抽水泵排水是远远不够的,极易造成内涝等安全隐患!因此,必须严厉处罚这些违法行为!

另外,如果小伙伴们发现了违法排水线索,可以举报哦!

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从地下穿越排水管网;

(二)擅自圈占、覆盖排水检查井和雨水口;

(三)向排水检查井、雨水口和排水明渠内排放或者倾倒污水、落叶、垃圾、粪便、渣土、杂物、污泥、淤泥等废弃物;

(四)将油污、泥浆(含泥浆水、泥水)等直接排入排水管网;

(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或者废渣、废气等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物质;

(六)未采取消能措施,向排水管网直接加压排水;

(七)擅自开启或者关闭排水设施闸门;

(八)擅自在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

(九)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危及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这个施工单位被罚25万!破坏排水设施后果严重!

深圳市水务局综合

审校:张楚楚、王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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