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深圳 >

买房抽宝马是假?罚75万是真!2020年深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报!

来源: 深圳市场监管   2021-02-03 09:21:42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或听过以下行为:部分商家故意“傍名牌”、“刷单炒信”、诋毁竞争对手等等,其实,这些商业行为都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严打击,绝不姑息。

2020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措并举大力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查办了一批影响力较大的典型案件,共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50宗,案值146.7万元,罚没265.7万元。

1

严查市场混淆违法行为

经营者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提高竞争力的市场混淆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行为。

查处了深圳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市场混淆案。当事人在权利人已是知名企业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注册与权利人域名主体部分相同的域名,且在该网站上使用了权利人网站的文章、案例等文字内容,并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权利人品牌的工业配件。当事人的行为,足以产生混淆,引人误认为是权利人的商品,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误导公众。最终,当事人被处以3万元罚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

严查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的方式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厉打击的行为。

查处了深圳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当事人主要负责代理某居公司购买、出租公寓房产业务。为促成上述交易,当事人支付某居公司工作人员回扣,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最终,当事人被处以101.89万元罚没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3

严查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会扰乱整个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查处了深圳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刷单虚假宣传案。当事人为了提高其在某平台官方旗舰店的产品销量,通过虚构交易事实等方式获取虚假交易数据,欺骗、误导消费者。最终,当事人被处以20万元罚款。

查处了深圳市某连锁有限公司南联咨询服务部虚假宣传案。当事人通过开设老人体验店宣传该店的高压电位治疗仪对心脏病等疾病有疗效等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最终,当事人被处以20万元罚款。

查处了深圳某医院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在与某医科大学终止合作后,仍对外宣传该医院为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误导消费者。最终,当事人被处以20万元罚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

严查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

严查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是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性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查处了深圳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经查,当事人的法人代表雷某利用其在深圳市XX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工作的机会,登录该公司的管理系统,擅自截屏了该公司的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下载了该公司产品设计图纸,并使用了该公司设计图纸制成产品后销售给其他公司谋取非法利益。最终,当事人被处以10万元罚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5

严查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欺骗、误导、不当诱惑消费者,会不当抢夺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

查处了深圳市某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在销售某楼盘项目时策划实施了“某悦上新,买房抽宝马”有奖销售活动。经核实,宝马3系官方最低配置价格为29.39万,可折抵10万元购房首付款;同时,当事人在没有客户抽中宝马3系首付款大奖的情况下,对外发布了“某悦831月末冲刺季,宝马大奖新鲜出炉”的软文,以虚假的中奖结果欺骗、误导消费者。最终,当事人被合并处以75万元罚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以下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商业诋毁】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网络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要理性文明消费,避免听信不良商家虚假宣传和盲目消费,谨防消费陷阱,过一个欢乐、健康、祥和的佳节,广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扛起诚信经营大旗,切实做到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共同维护深圳市场秩序。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