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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35楼扔下矿泉水瓶 家长被判赔偿92000多元

来源: 深圳商报   2021-01-05 15:16:04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1月5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姚嘉莉)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后,此类案件怎么办?1月4日上午8时30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5月26日下午,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庾某某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黄某某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负责该案的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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