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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收集个人数据或受罚

来源: 深圳商报   2020-12-29 09:18:19

原标题:《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暂行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审议

未经同意收集个人数据或受罚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12月29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深圳市拟对个人数据尤其是涉及隐私数据实行保护。12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暂行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其中拟规定,收集、处理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应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大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在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和生产各个领域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的担忧。

此次立法旨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权益,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开放,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高质量发展。

《条例(草案)》包括个人数据保护、公共数据管理和应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安全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一大亮点是在国内数据领域立法中首次提出“数据权益”保护的问题。

一直以来,关于“数据是谁的”问题备受争议和讨论,但由于数据自身无形性、可复制性、可共享性等特点,目前尚难以确定其权属问题。对此,相较于数据权属于谁,《条例(草案)》侧重“确认可以对数据行使哪些权利”,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据本条例享有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和利益损害受偿等数据权益。

虽然数据权属难以清晰界定,但对于附着于数据之上的权益保护则十分必要和迫切。如何平衡数字经济发展与个人数据之间的关系,是此次立法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收集、处理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应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即必须是自然人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主动做出声明或自主做出肯定性动作予以明确授权的同意,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有履行个人数据保护的责任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但《条例(草案)》也规定,如为了自然人履行合同的必要,为了执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职责,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企业正当利益等情形,数据收集、处理者可以无需征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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