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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家” | 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计划之政策汇编(八)

来源: 深圳侨务   2022-09-09 13:16:48

编者按

日前,由深圳市委统战部策划、推动的“归•家”——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计划正式启动,为更好凝聚归国留学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归•家”服务计划精心组织推出了政策解读、创新创业、就业对接、联谊交友和关爱公益五大服务内容,以及公布服务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政策汇编及服务指南、聘请服务归国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导师、创建服务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点、建立归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成立服务归国留学人员义工队五项服务举措。现将深圳市归国留学人员政策汇编内容陆续刊载,为广大归国留学人员积极主动地融入时代大潮、发展大局、创业大军,在创新创业中大展身手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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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高端航运服务业

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端航运服务中心,推动高端航运要素快速集聚,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深自贸〔2018〕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前海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及扶持资金的拨付等。

第四条 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细则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深府〔2016〕81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3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以及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与外派等相关业务的航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中国前海”船籍港发展的服务机构和航运企业。

第六条 申请企业和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二)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5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5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3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三)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四)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或重点跟踪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不得申请任何一项专项扶持资金;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不得申请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专项扶持资金)。

非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机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项条件并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八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扶持。

第七条 实际开展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运费期货交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相关业务一年以上的机构和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和企业,予以国际船舶登记扶持:

(一)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一次性给予70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册扶持。

(二)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和企业,以上一年度实际管理的国际船舶总吨,按10元/总吨标准予以国际船舶管理扶持,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

(二)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当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当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个月以上。

第十条 上一年度对通过前海航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0.1%对交易平台给予补贴,同一艘船舶只能享受一次交易补贴,每家航运交易平台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国内内河船舶不超过5000元/艘。

(二)国内沿海船舶不超过1万元/艘。

(三)国际船舶不超过10万元/艘。

第十一条 对上一年度支持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培训的航运服务企业给予海员培训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一)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适任培训及其知识更新培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按20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企业予以扶持。

(二)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及其知识更新培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按3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企业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对上一年度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航运服务企业,按1000元/人次标准对航运企业予以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同一海员每年最多享受两次外派扶持;同一海员外派在船跨年度且超过6个月的,可享受两次年度扶持。

第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给予航运人才扶持:

(一)对在2018年1月1日后,且在与前海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万元以上的航运人才,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实际开展业务一年以上,从事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与外派等业务,在前海合作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相关规定给予办公补贴。

第十五条 对上一年度船舶靠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港口期间积极使用岸电的航运企业给予补贴。参照《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人环规〔2017〕3号)和《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5号)补贴政策给予1∶1的配套资金补贴,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使用岸电电费的100%。

第三章申请与材料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集中受理申请,具体受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申请落户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七)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材料(纳税额不得为0)。

(九)至少提供1个与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运费期货交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业务相关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十一)前海管理局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八条 申请国际船舶登记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不得变更登记船籍港)。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船舶国籍证书》(中英文版)复印件。

(八)《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适用于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扶持的)。

(九)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请国际船舶管理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国际船舶管理清单(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七)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复印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九)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条 申请船舶交易扶持的航运交易平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六)船舶交易合同复印件。

(七)航运交易平台开具的船舶交易鉴证发票复印件。

(八)船舶新登记的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九)确认船舶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十)企业信用信息材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 申请海员培训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参加培训海员清单(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七)海员服务机构资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资质证书,需提供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关系材料)。

(八)海员与在前海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申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复印件。

(九)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十)培训考试合格成绩系统查询记录或适任证书、合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材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二条 申请海员外派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海员外派清单(已向海事部门报备的外派海员信息)。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七)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材料(如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资质证书,需提供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关系材料)。

(八)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九)适任证书复印件。

(十)外派海员与在前海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申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复印件。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材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条 申请航运人才扶持的个人,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申请人员清单。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五)适任证书或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七)申请人境内银行账户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名称和开户人姓名)。

(八)申请人与在前海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申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复印件。

(九)申请人社保缴费清单。

(十)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时间、任职经历等材料。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材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对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按《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相关规定另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上一年度办公补贴的企业和机构,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相关规定另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绿色航运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五)航运企业该年度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港口使用岸电船舶的具体信息。

(六)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材料。

(七)企业信用信息材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八)前海管理局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章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场核对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第二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经前海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企业扶持申报与核准等非涉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及前海廉政监督机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业和机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后将扶持资金划入申请企业和机构的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以及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申请个人、企业和机构应当如实申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和机构应当书面承诺自享受前海管理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由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弄虚作假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或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5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的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企业,取消其本年度申请资格,由前海管理局对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本息予以追缴,5年内禁止其申请任何形式的前海产业扶持资金,并将其纳入相关信用监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补贴:

(一)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3年内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不依法纳税或偷税漏税行为。

(二)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3年内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不良诚信记录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个人尚未解除单位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造成恶劣影响包括以下情形:

(一)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裁决。

(二)有过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

(三)拖欠银行贷款逾期不还累计超过50万元的。

第三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廉洁履职,对申请机构或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保密,自觉接受前海廉政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是指申请企业存在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财政、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或违规申报使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四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七条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第四章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一条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三条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四条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二十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租住住房或者领取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或者终止发放货币补贴: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部门撤销的;

(二)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他人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九条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配租(售)住房的;

(二)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依法公示的;

(三)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四)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配租(售)住房行为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擅自改建、扩建配租(售)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售)住房用途的;

(三)利用配租(售)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规出售配租(售)住房的。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解除租赁合同、终止发放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相关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相关个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领军人才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人才认定证书;

(二)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仅限已婚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声明;

(五)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六)房地产证(权利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用人单位已发放由其分担的年度购房补贴的凭证。

第三十三条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期末评估为不合格的,停止续发货币补贴,不再受理其赠与住房的申请。人才期末评估为合格的,申请赠与房产或者续发货币补贴,不受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制。

第三十四条人才安居的条件、标准以及申请材料等需要调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受理的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除发放标准和条件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规定执行外,其他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已受理的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发放,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但购买商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房补贴;

(三)原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并发放至2014年12月,其中,2014年受理的中初级人才(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可以按照原标准和条件发放至2015年12月,2015年度的租房补贴与2014年最后一期租房补贴一并发放;

(四)重点企事业单位已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续租;个人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符合深圳市公租房轮候与配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该条件的,应当退租,或者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前款所称已受理是指本办法施行前住房保障部门已经受理相关申请的情形;已承租是指本办法施行前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已经在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2020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0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申报人相关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养人)。以香港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为准。

4.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5.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6.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7.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居留凭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1.申报人在深圳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2)由境外雇主派遣,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3)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与深圳市纳税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

2.申报人2020年在深圳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3.申报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且2020年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工作天数满90天的,可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3.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4.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5.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6.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公共卫生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以及医疗卫生技术骨干人才。

7.总部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8.在深圳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以上第1-3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第5-8条款所述“科研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等由单位自主认定,以申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大于测算税额(详见《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2.须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申报人2021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之一:

(1)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2)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二、申报单位相关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机构。

2.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不依法纳税行为记录的。

(2)在经营异常名录内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5)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申报单位其他条件:

申报人按照第一条第(三)项第5-8条款申报的,其申报单位应当符合条款所述条件(详见《相关名词释义》)。

三、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一)在2020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市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2.根据税法规定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当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3.测算税额是指申报人在深圳市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0年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二)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三)申报人申领过2020年批次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实际个人所得税补贴额需扣除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总额;个人所得税补贴额低于深圳市、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总额的,不予补贴。

(四)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四、申报审核程序

申报人、申报单位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http://tyrz.gd.gov.cn/)注册用户,个人用户需进行实名验证。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补贴申请,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已纳税额,提交相关材料,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工作单位审核。

申报人身份信息应当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须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并档后申报,并提交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申报人对应纳税所得额、已纳税额有异议的,可联系辖区税务部门进行确认。

(二)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报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2021年9月30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申报人以个人劳务申报的,无需通过单位申报(已纳税额中包含工资、薪金所得的,须通过单位申报)。

(三)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申报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质审核。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核期满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

(五)补贴核算。

资质审核通过后,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受理机关依据计算规则再次核算补贴金额并告知申报人。

(六)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在申报系统提交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45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当予以修改后告知申报人。申报人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未对补贴金额提出异议的,受理机关按流程发放补贴。

(七)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和核算补贴金额,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补贴业务由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财政、人力资源、税务等部门按职能负责。其中,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各区税务部门负责税务数据的核实工作;各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补贴业务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申报人、申报单位所作出的书面承诺,受理机关有权进行信用监管和事后稽核,申报人、申报单位应当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参照上述方式处理。

(四)符合2019年纳税年度个税补贴申报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本次申请期限内提出补办申请,申报人、申报单位资质条件以《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为准。

(五)本申报指南自2021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2020年纳税年度内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深人社规〔2020〕7号)同时废止。

六、相关名词释义

(一)重大创新平台:指深圳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

(二)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三)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医院:指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五)公共卫生机构:指深圳市、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卫生机构。

(六)重大纵向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属重点、重大、国际合作的项目课题。

(七)总部企业:指依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总部企业。

(八)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指2020年度《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内的企业及其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一级分支机构。

(九)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

(十)大型骨干企业:指深圳市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并经广东省认定的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十一)上市企业:指在世界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总部。

(十二)“专精特新”企业:指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十三)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

1.近3年内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发展改革专项资金支持,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名单为准。

3.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具体指依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4.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5.获批准组建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依托企业,具体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认的2020年纳税年度企业名单为准。

6.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0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文化企业百强名单内的企业。

7.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2020年纳税年度机构名单为准。

8.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指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具体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的推荐企业名单为准。

9.现代服务业企业,指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具体以深圳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地方金融监管等行业(产业)主管部门,前海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提供的推荐企业名单为准。

(十四)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指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个月,且取得国外长期(5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权、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回国工作的中国公民。

(十五)海外华侨: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5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权,并曾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十六)个人劳务: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合法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或以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动服务。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降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企业运营成本,提升区域竞争力,引导注册企业加快回归前海扎根经营,加速产业和人才集聚,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位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用途为办公的物业。

第三条租用前海合作区下列物业用于办公的,不予以补助:

(一)商务公寓;

(二)房屋用途为商业的物业;

(三)产权属于政府或前海管理局的物业。

第四条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从前海管理局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

补贴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补贴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对象为承租单位或产权单位。

第六条申请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承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不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内;

(二)注册地、经营地与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

(三)经营范围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四)租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公用房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七条承租单位的租金补贴分为一般、重点和特殊三类。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承租单位,属于一般补贴对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承租单位,属于重点补贴对象:

(一)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与金融总部企业;

(三)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和柜台交易)的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五)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六)独角兽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七)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八)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香港投资者持股50%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承租单位,属于特殊补贴对象:

(一)由持有《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自然人或法人设立;

(二)企业股东之一为在香港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经营期不少于3年并依法缴纳利得税或依法免税;

(三)企业股东之一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前海设立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1年。

第八条一般补贴对象在2019年12月31日前起租的,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30%予以补贴,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起租的,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20%予以补贴,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重点与特殊补贴对象在2019年12月31日起租的,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50%予以补贴,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起租的,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40%予以补贴,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对承租单位按照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金超过项目市场评估价格的,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项目市场评估价格由前海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拟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评估价格同比增长超过5%的,超出5%的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产权单位可以项目为单位申请租金补贴:

(一)产权单位自持的办公物业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0平方米;

(二)项目出租率不低于85%;

(三)承租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未享受过本办法租金补贴;

(四)承租单位的租金价格均不超过市场评估价格的70%;

(五)租金年递增率不超过5%。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每年按照实际出租面积市场评估租金的25%予以补贴,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每年按照实际出租面积市场评估租金的15%予以补贴,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三条对促进前海企业回归、产业集聚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突破以上补贴标准,具体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但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扶持的企业总数不得超过被扶持企业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产权单位应当将有意向纳入租金补贴范围的办公用房提前报送前海管理局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审核通过的,前海管理局将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前海管理局申请上一年度的租金补贴。前海管理局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不少于30日。

具体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承租单位与产权单位同时符合申请条件的,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已约定申请主体,则按约定实施;若无约定,则按“承租单位优先”原则实施。

第十七条一般补贴对象与特殊补贴对象通过产权单位向前海管理局统一提交申请。

重点补贴对象可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也可通过产权单位统一提交申请。

办公用房不属于单一产权项目的,通过项目运营单位统一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附件3);

(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三)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

(四)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五)前海管理局认为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二十条审核通过的,前海管理局将拟补贴对象名单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认定结果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一般账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获得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仅限于承租单位自用,在租赁期限内不得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

第二十三条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发现承租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前海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产权单位故意阻挠承租单位依法申请补贴,或哄抬租金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削弱承租单位承租意愿的,产权单位所持有前海合作区内的所有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二十五条承租单位、产权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租金补贴,或承租单位转租、分租或改变获得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原使用功能的,应当返还已发放的租金补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并将该企业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5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的产业资金扶持,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租金补贴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但差额部分可按本办法规定补齐。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每年一审,经审核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以补贴;资格条件有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直接经济贡献”是指补贴对象在前海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总计(不含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在前海购买土地、房产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10年以内、最近一轮融资估值超过10亿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

“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最新公布的为准。

“实际租金”是指租户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自2019年1月1日起计,此日期之后承租的以实际租赁起始日起计。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以上内容以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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