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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城市建设要如何推动?市残联解读《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来源: 深圳新闻网   2021-09-02 09:17:18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9月2日讯(记者 林玟珊)《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城市条例》)已于1日正式实施,无障碍城市建设要如何推动?《城市条例》里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近日,深圳市残联组宣权保部副主任陈阿平进行了解读。

扩大受益主体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权益

2009年出台的《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环境条例》)的主要保障对象是残疾人,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相比,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受益主体大幅扩展,《城市条例》将保障范围扩大为残疾人和外国来深人士、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伤病患者、大件行李携带者等有需要群体,让多元障碍群体更加广泛、公平地参与城市公共生活,打造“儿童友好、人才友好、老年友好、国际友好的”的“全民友好、全龄友好”城市。

将无障碍城市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建设范畴

《环境条例》的重点在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但要将深圳打造成先行示范区,仅靠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不够的,真正的无障碍,不仅包括设施的无障碍,更重要的是观念的无障碍、文化的无障碍。让无障碍意识深入人心,才能更好地推进全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再上新水平。

因而《城市条例》从理念文化、器物环境、制度规则多个维度切入,突出将无障碍城市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建设范畴,明确政府、社会、公民的职责,将无障碍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着力构建全社会的无障碍意识、文化氛围以及治理机制;强调运用通用设计理念,构建从规划、设计、施工、评估、验收、管理、服务到反馈的全链条无障碍城市建设体系,使得障碍群体能够在生活、就业、就学各个方面可就地、可指引、可避障、可融合。

注重规化和标准引领 解决设计建设不够规范等问题

目前,国内的无障碍建设呈现出布局分散、连接通达性差、设计建设不够规范等问题,主要原因是无障碍规划和标准缺乏。深圳在前两年的无障碍城市建设实践中,注重把规划和标准嵌入到城市建设、产品设计生产等整体链条中。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了《深圳市无障碍城市专项规划》,对无障碍城市建设途径进行综合研究和系统布局安排;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增加无障碍规划设计的相关要求;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编制《深圳市无障碍设计标准》,为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系统化设计标准。

《城市条例》充分吸收了前期实践经验,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无障碍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鼓励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组织制定无障碍地方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定企业、团体无障碍标准,健全完善无障碍设施和产品检测认证制度。

科技创新赋能无障碍城市建设

深圳是国家科技创新型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无障碍城市建设要充分借力深圳科技创新的优势。

《城市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把智慧城市与无障碍城市一体规划、同步建设,全社会应当积极推动前沿科学技术和新基建在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的广泛应用;要求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商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相衔接的技术和产品,鼓励企业在各种场景中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支持服务。

强调障碍群体的参与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没有残疾人的参与,不要做与他们有关的决定”。《城市条例》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残疾人联合会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立法突出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受益人的体验、试用权益,不仅是我国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实证,也能确保无障碍设施真正能用、实用、安全。

实施无障碍公益诉讼推动落实主体责任

无障碍建设从来都是公共利益属性,不是少数人和多数人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这些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开展了无障碍立法,可是,由于无障碍涉及的多部门、多主体交叉、保护对象不特定等因素,法规落地实施成难题。为强化对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司法保护,《城市条例》扩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有关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和主体范围的规定,将未按照无障碍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或者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并授权残联、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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