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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个人破产之惑”,深圳开了好头

来源: 深圳特区报   2021-07-20 09:16:44

■王琳

7月19日,深圳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这是中国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实施以来,第一宗法院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个人破产法在司法层面的实践尝鲜,标志着一个具有先行示范性质的个人破产工作体系在深圳全面落地了,也意味着深圳综合改革试点的一个重要事项开花结果了。

早在企业破产法起草及审议时,个人破产就曾引发广泛讨论。但因当时社会征信系统建设才刚刚起步,更多的是靠人性而不是靠制度规范,个人破产制度很难得到社会支持。也因此,《企业破产法》2006年颁布时,只设计了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则被回避。

从那以后15年来,“半部破产法”一直在等待它的另一半。一方面,是经济生活和司法实践对个人破产制度化有着强烈的需求;另一方面,是立法者对如何来化解“个人破产之惑”心存疑虑。尽管个人破产制度被普遍解释为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的制度,坊间的担忧仍一边倒地指向债务人:该如何防止恶意债务人不会利用个人破产来偷逃债务?

也因此,在深圳个人破产第一案中,法官的判后释法特别强调破产者“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形象。据法院通报,今年35岁的梁先生因创业失败,背上约75万元的债务,而他仅有36120元存款,且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

鲜活的个案,更直观地展示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破产前,梁某每月还款利息、罚息近7000元,破产后则被免除了利息和滞纳金;破产前,梁某的生活是“一天接到几十通催债电话,精神压力巨大。”破产后,梁某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也有了可行的破产重整计划。不但还债可期,在获得了精神解脱之后,也有了未来“东山再起”的可能性。对债权人来说,个人破产并不复杂,投入不多,确定性高,有利于提高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为处理不良资产开辟了一条全新的路径。当然,个人破产也为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新增了一条崭新的业务线。

对于个人破产来说,深圳司法实践第一案的落判和之前的立法破冰同样重要。深圳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应该如何申请、审查、裁定的法定流程,可以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立法和司法提供经验借鉴。个人破产“第一案”是个好的开始,但“个人破产之惑”仍然存在。判断破产个人是否确属“诚实而不幸”,不但需要庭上的明察秋毫,还需要庭外调查的细致入微。期待法院用持续的司法实践和司法公正来化解坊间的“个人破产之惑”。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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