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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杜绝“人情金钱”案

来源: 深圳特区报   2021-06-17 09:17:28

“堂侄,我有个民间借贷案件在你们院审理,帮我问一问会怎么判……”“陈法官,你承办的李四的案子是我代理的,出来坐坐,听听我方的想法吧……”

如果上面这一幕幕发生在法院干警的身边怎么办?对此,深圳法院提醒您:作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这些亲戚朋友的请托已经对您的法官朋友们造成了困扰。在请托人的眼中,这只是一件法院干警力所能及的“小事儿”,然而一旦帮了这些“小事儿”,法院干警们就是在违法乱纪,将受到严肃处理。

为规范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落实该项《规定》,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深圳中院先后出台《关于规范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等配套制度,明确界定非正常接触交往行为,杜绝“人情金钱案”。同时,强化司法公开,全面推进审判流程信息、执行信息公开,及时向当事人和律师发送办案流程节点信息,以阳光司法回应群众诉求。

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违规

法官老陈跟老同学聚会,不料饭桌上出现一个特殊人物——自己正在办理的某宗案件当事人张总。此时要转身一走了之,场面就会闹得很尴尬。碍于同学情面,老陈参加了这样的同学聚会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深圳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对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的交往接触有明确规定,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而不能私下会见,否则属于违规,将面临纪律处分。

“司法人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时,这六种行为是禁止的。”该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如果因办案需要,司法人员如何合理合法与当事人等接触交往?“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因办案需要,确需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这些规定,从源头上构筑起防止人情干扰的‘隔离墙’。”

明确界定非正常接触交往行为

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不断增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案值越来越大,法院面临的司法环境也日趋复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了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关照,往往会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去请托说情,从而致使法院的正常办案工作遭遇到严重的干扰。

为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进一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案件“三个规定”,规范审判、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的接触交往行为,市中院还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落实《规定》的配套制度,细化了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明确界定非正常接触交往行为,明确了记录报告程序,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任何一项制度若不能落到实处,都将是一纸空文。深圳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增强规定的执行力,深圳法院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对违反《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同时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阳光司法树立司法公信

在“刀刃向内”约束法院干警的同时,深圳法院还不断强化司法公开,切实回应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形成了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完善“一网通办”诉讼服务平台,逐步实现诉讼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网上立案274771件,位居全省第一;全面推进审判流程信息、执行信息公开,向当事人和律师推送审判流程信息80余万条,尽可能让群众少跑腿;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所有裁判文书原则上上网公开,常态化开展庭审直播活动,让办案过程和裁判结果公开透明、经得起围观,压缩干预过问案件的操作空间。

公生明,偏生暗。从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情,到法院主动、精准推送审判流程信息;从媒体事后报道案情,到公开平台上观看现场直播;从担忧执行不到位,到执行信息“一网打尽”……诞生于互联网阳光之下的深圳司法公开平台让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透明、便捷、可参与、可监督的司法全过程。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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