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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维护生态水环境,南山水务在行动

来源: 深圳新闻网   2021-12-03 11:17:33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2月3日讯 (记者 关辉 通讯员 赖乾浩)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今年以来,南山区水务局不断加大依法治水管水力度,形成水务执法工作强大合力,有效震慑违法主体,维护水行政秩序安全平稳,守护南山的绿水青山。

案例一、某物业单位提供二次供水的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根据小区居民投诉线索,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南山某小区二次供水的水质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中心系该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同时,南山区水务局函请南山区卫生部门对该小区水质进行了取样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水质中的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等项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该物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南山区水务局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立案处罚。

以案释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南山区水务局调查核实了上述小区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的主体信息及相关情况,并结合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确认涉案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对涉案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案例启示:

水是生命之源,更是民生之本,保护供水水质安全是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尽之责。南山区水务局提醒,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切实提升责任意识,加强用水安全防范,并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障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否则,供水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据案件情况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守住供水水质安全的“最后一公里”。

案例二、某施工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排放泥浆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山区西丽街道某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水泵将基坑内未经三级沉砂池处理的泥浆抽排入附近河道内。经询问核实,确认该工程施工单位为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并责令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主动向南山区水务局提交《整改回复照片》。涉案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依法立案处罚。

以案释法: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本案中,施工单位使用水泵直接将基坑内的泥浆抽排入河道管理范围内,该行为已构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的违法行为,鉴于复查时施工单位已及时完成整改,河道亦恢复清澈,情节轻微且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

案例启示:

护河治水,绿动鹏城。深圳全面推行河长制,共建良好的生态水环境,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涉河违法行为。南山区水务局提醒,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等污染物,应当建设相应的沉淀、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保障施工污水经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某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案

案件简介:

2021年6月,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山街道向南路与粤海路交汇处西南侧的某桩基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施工单位为某集团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施工现场的东侧、西侧、北侧均未建设排水沟,应建设沉砂池的位置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南山区水务局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经复查,该施工单位仍未采取补救措施,但尚未造成水土流失。涉案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被依法立案处罚。

以案释法: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本案中,南山区水务局对涉案单位责令改正后,其逾期仍未采取补救措施,但尚未造成水土流失。依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案单位处以21.25万元的罚款。

案例启示:

水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不可替代的基础资源,水土流失不仅会造成河道、湖泊、水库的淤积,危害水质,而且会降低水库发电、灌溉和防洪效益。因此,正确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南山水务局提醒,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并做好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在水务部门针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违法单位逾期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以倒逼违法单位落实水土保持主体责任,将水土保持工作做实做细。

案例四、某建设单位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案

案件简介:

2021年6月,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滨路与兰香一街交汇处的某广场主体工程生活区的排水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该项目建设单位系深圳某控股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项目生活区正常使用,生活区内产生的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现场核实提供的《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2月21日)已过期。我局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排水许可手续,经复查,该建设单位仍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涉案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相关规定,被依法立案处罚。

以案释法: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本案中,涉案单位将生活区产生的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而排水许可证已过期,且责令补办后,逾期仍不办理,但考虑到该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涉案单位处以2.5万元的罚款。

案例启示:

在行政处罚中,复查结果以及危害后果往往是影响处罚与否、处罚幅度的重要标准。本案中,涉案单位在水务部门责令补办排水许可证后,逾期仍未办理的,依法应当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未造成危害后果,故对该建设单位在较轻幅度内处以罚款。南山区水务局提醒,排水户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当依法定程序向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并注意核查许可证的有效期。若排水许可证未办理或已过期,排水户不得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案例五、某施工单位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案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安托山公园南侧的某桩基础与主体工程排水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该项目施工分包单位为某建筑劳务(深圳)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施工单位将黄泥水通过排水管抽排至友邻北路的市政雨水管网,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水。南山区水务局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经复查,该施工单位已按照整改要求规范排水。涉案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相关规定,被依法立案处罚。

以案释法: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水”。排水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水类型、排水方式、接驳口位置和数量等内容,涉案单位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处理黄泥水,且排放黄泥水持续时间较长、排水量较大,并经排放口流入湖内,已造成危害后果,但鉴于该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涉案单位处以2.5万元的罚款。

案例启示:

对城市治理来说,排水问题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规范排水行为是排水户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南山区水务局提醒,排水户应当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同时,涉案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整改,减轻危害后果。水务部门对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行为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既能纠正违法行为,又能教育涉案主体自觉遵守法律,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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