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科技 >

保护知识产权是数字经济的根基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21-12-20 18:48:23

原标题:保护知识产权是数字经济的根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盘和林

据媒体近日报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知网擅自收录自己的100多篇论文并通过电脑、手机端口传播获利,维权获赔70余万元。

笔者仔细阅读文书后发现问题的关键,知网方认为其作为期刊出版单位,有权对已经在其他期刊刊登的文章进行转载,而法院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收录到其数据库并在网络上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的行为,不属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

在数字经济时代,著作的传播途径出现了巨大的变化。网络成为知识产品的重要传播渠道,这就使得转载、摘编和浏览、下载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侵权行为也更不易察觉,这也凸显出数字经济时代,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在法律中,对于网络的知识产品传播进行了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从本质上来说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可以发现,未经作者同意是构成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

当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绝不是限制知识产品的传播,而是在一种合理的产权保护体系下,让知识产品可以更合理的流通。出版机构是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获得作品的传播授权的。比如对于公共版权,摘录少部分内容的引用,写明出处是可以获得对应权限,但如果是整篇大段转载,则必须获取版权方的同意,这个版权方可能是出版方,也可能是作者,也可能是作者授权的机构。所以,即便是从出版机构的角度来说,获取知识产权的授权,是他们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最佳途径。

在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涉及数据要素的流通、知识产品的传播以及一系列知识服务的进行,那么应当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呢?

首先,从技术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数字经济新业态的不断涌现,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难被发现。因而在构建侵权监管体系的时候,应当充分借助数字技术的力量,比如,推进形成知识产权区块链体系,强化知识产品的不可修改性和可追溯性,将接口的管理权交给著作者本身等。

其次,要进一步对用户知情权进行强化,消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模糊地带。此次知网侵权事件之所以能够吸引巨大的社会关注,有一部分原因是许多人对这种侵权行为还不够了解,或者说是刚刚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受到了侵害。因而我们需要在理念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同时出台更多更细节的制度规范,对知识产品传播的渠道和关键环节进行界定和监管,让知识产品的传播摆在阳光下,让著作者的知识产权处于保护中。

同时,要探索有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数字经济的底层逻辑是要素的流通,无论是数据还是知识产品均有显著的规模效应,并且规模也是下一步利用和深入挖掘价值的关键,因此我们需要探索一种保护和流通并存的模式,比如可以借鉴数据要素领域出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方式,让著作者拥有最终产权和知情权,而实际的使用权则可以转移给出版商,这样就可以在合法保护的前提下让知识合理流通。

最后,保护知识产权同样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在完善制度体系,强化监管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力量,健全人民反映问题的渠道,增强社会监督功能,而且还可以通过同行监督的方式,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维护联盟,要求成员企业践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以点带面,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生态的产权保护意识。

综上,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数字经济的重要根基,它与要素流通、服务提供等息息相关,因而我们需要从技术革新、模式创新、资源聚集等角度加强知识产权建设,护航数字经济发展。

《国际金融报》(2021年12月20日 第10版)

猜你喜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