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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广佛环线西环计划年内动工,总投资245亿元、广州公租房可迁入户籍

来源:界面新闻   2021-10-13 12:47:00

原标题:最新资讯︱广佛环线西环计划年内动工,总投资245亿元、广州公租房可迁入户籍

01. 广佛环线西环计划年内动工,总投资245亿元

据“广州白云发布”消息,日前,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公示了《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告显示,该工程计划年内开工建设。

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即广佛环线西环)位于佛山市东北部、广州市的西北部,是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网重要组成部分。线路起自佛山西站(不含),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里水镇、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秀全街道和白云区江高镇,止于广州北站(不含)

该线路全线共有9座车站,其中7座车站为新建,分别为狮山东站、大榄站、官窑南站、和桂站、炭步站、花都港站、神山北站。7座车站中,除狮山东站为地下中间站,其余6座车站为高架中间站。

据了解,工程计划2021年开工建设,建设总工期60个月。工程总投资245.24亿元。

02.上周广州仅2个住宅项目新增供应738套,环比下跌94%

据“易居企业集团广东区域”监测,上周(10月4日-10月10日)期间,广州全市仅花都富华楼、祈福名望天下2个住宅项目新增供应738套,环比下跌94%,其归纳,主要是由于“银十”节点已过,各盘库存量尚充足,亦取证速度放缓,回归正常状态。

全市网签方面,上周广州网签7.3万㎡,与上上周相比较,总体网签量环比下跌66%;

区域表现上,广州十一区全线呈现下跌走势;其中增城区网签成交量下跌最大,环比下跌65%,成交面积量下跌近4.8万㎡;黄埔区网签成交量环比下跌62%,下跌近2.5万㎡;花都、番禺、白云三区网签成交量下跌均过1万㎡;其余6区各有不同幅度的下跌。

03.广州:符合条件者可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10月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办法》共7章36条,分为总则、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管理、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附则等。

同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了针对该政策的解读文件。

图片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图片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文件内容显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以规定价格出租、销售,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共有产权住房只售不租。

根据办法,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出现经济困难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运营单位申请缓交或减免租金,经运营单位审核承租人家庭情况、有无住房使用违规记录、申请事由材料等后反馈处理,具体操作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和公布。

如因生活或者医疗需要,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住户的直系亲属、必需的看护人员需要在住房内共同居住的,应当在入住前将有关信息告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对允许共同居住情况予以登记并做好日常监管。

此外,办法允许住房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匹配或自愿承诺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数对应面积标准房源的承租人之间协商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前应经运营单位审核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住房互换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

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权不能转让、继承、赠与,若承租人去世,已办理登记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满;共同居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另行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进行轮候;共同居住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腾退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或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转让收益。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拒不迁出的,运营单位或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有权申请将其户籍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监管方面,办法提到,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服务规范和服务满意度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运营单位每年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不满意度达到25%的,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存在侵害住户人身财产安全合法权益或者泄露住户资料、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对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物理隔离、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规行为以及严重失职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解聘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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