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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全面收紧,最严重的美妆企业连续被罚了十次

来源:界面新闻   2021-09-11 14:45:30

原标题:监管全面收紧,最严重的美妆企业连续被罚了十次

图片来源:Pexels-Suzy Hazelwood图片来源:Pexels-Suzy Hazelwood

如今的化妆品用途变得越来越广泛,功效、原料、成分、添加等很多新名词令消费者“云里雾里”。

同时,化妆品行业中,直播带货、KOL、图文及短视频种草等营销手段层出不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格局下,部分企业为了快速推广产品、获取流量,出现了跑偏现象,频繁违反市场管理法规。

2021年,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化妆品相关法规政策的陆续出台和实施,相关监管部门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正在逐渐收紧。

聚美丽整理了信用中国、行政处罚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对近两年来针对化妆品行业的处罚情况做了统计(为不完全统计),发现有的企业在短短两年时间内,接连被罚超过十次,也有不少跨国品牌“榜上有名”。

跨国公司聚集地上海成为处罚集中地

以上海为中心长三角地区,是国内化妆品品牌总部与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作为国内品牌运营的桥头堡、消费者心中的时尚之都,同时也是欧莱雅、雅诗兰黛、资生堂等一众跨国巨头中国总部的所在地,上海地区同时也为国内美妆行业执法的“标杆”地区,其处罚案例时刻牵动着行业的心。

截止2021年8月30日,化妆品跨国公司在上海频繁被罚,如科蒂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皮尔法伯(上海)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等美妆企业行政处罚接连不断。

一张张罚单背后,无疑释放出信号:随着新条例以及配套法规的实施,化妆品行业迎来了严格监管时代。

近年来被处罚的美妆公司情况汇总

根据在信用中国、行政处罚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等以化妆品行业相关关键词进行查询的结果,聚美丽汇总了近两年被处罚美妆品牌的一览表:

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化妆品公司被处罚情况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化妆品公司被处罚情况

整体来看,这些被罚的化妆品公司中,丝芙兰因为高达十次的高频率受罚而“荣登榜首”,表格上亦不乏欧莱雅、雅诗兰黛、科蒂、皮尔法伯、资生堂、宝洁、香奈尔等巨头的身影,虚假宣传也成为了化妆品公司频繁被罚第一大原因。

除了丝芙兰,汉高被罚也高达四次,原因均为“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原料”,处罚力度较为严厉。另一个品牌欧缇丽被罚三次,总罚金高达75.8万元,触目惊心。紧随其后的是蝶翠诗DHC被罚55万元,雅诗兰黛被罚40万元。

寺库作为奢侈品购买平台,因为虚假宣传和删除差评共罚85万元。此外,表格上各品牌因对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等参数,或赠品数量表述不准确、不清晰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过度包装、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等不同情况一一被罚。

跨国公司被罚的第一大原因是虚假宣传

我们整理了国际大牌们因虚假宣传而被处罚的所涉法规及具体产品及处罚原因。

各大跨国公司虚假宣传被罚原因各大跨国公司虚假宣传被罚原因

化妆品虚假宣传涉及法规具体内容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及企业:丝芙兰、雅诗兰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涉及企业:科蒂、皮尔法伯、丝芙兰、欧缇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涉及企业:科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涉及企业:上海蝶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涉及企业:香奈儿、上海蝶翠、欧缇丽、欧莱雅、丝芙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涉及企业:科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涉及企业:宝洁)

值得注意的是,欧缇丽和丝芙兰因同一件产品--欧缇丽尊贵璀璨时光精华都因虚假宣传,而被处罚了40万元,可见新规之下,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细化行政处罚情形,追究售卖产品的品牌主体和分销主体。

跨国公司被罚的其他原因1、促销未标明赠品数量

促销未标明赠品数量处罚原因促销未标明赠品数量处罚原因

促销未标明赠品数量被罚及法规具体内容: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涉及企业:丝芙兰)

2、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原料

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处罚原因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处罚原因

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涉及法规具体内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 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涉及企业:汉高)

3、其他被罚原因

国际品牌其他被处罚原因国际品牌其他被处罚原因

跨国品牌其他被罚原因涉及法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涉及企业:丝芙兰)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销售者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定,并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对商品的包装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品供应方出具包装符合强制性规定的证明。(涉及企业:丝芙兰)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涉及企业:丝芙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涉及企业:丝芙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涉及企业:资生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涉及企业:欧莱雅)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涉及企业:欧莱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涉及企业:欧莱德)

国货品牌被罚原因分类1、虚假宣传仍是重灾区

各大国货品牌虚假宣传处罚原因各大国货品牌虚假宣传处罚原因

国货因虚假宣传被罚的案例中,涉及法规具体条文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涉及企业:寺库、美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及企业:雪兰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及企业:雪兰娇、净恩)

2、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原料

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处罚原因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处罚原因

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涉及法规具体内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涉及企业:邦维丝、美丽华)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 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涉及企业:美丽华)

值得注意的是,美丽华公司贩卖的产品邦维丝染发膏(棕红)和邦维丝染发膏(黑褐色)是委托上海邦维丝公司生产,两家公司都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而被处罚,可见处罚范围包括品牌主体和委托加工的代工厂,落实到主体单位,违反皆被罚。

3、其他被罚原因

国内品牌其他被罚原因国内品牌其他被罚原因

国内品牌其他被罚原因涉及法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涉及企业:邦维丝)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企业:寺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的引证内容没有标明出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违法行为。(涉及企业:美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涉及企业:林清轩)

化妆品监管趋紧,行业规范进行时

2020年6月,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正式施行可以看作是中国化妆品行业的历史转折点,有助于提升化妆品市场竞争力,稳步推进“美丽产业”良性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看,《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以下调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调整内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调整内容

新条例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从卫生,扩展到了与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全部要素及过程。更为严格的是,参照药品管理法,建立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责任制度,出了问题“问责”到人。而监管的方法,是按照化妆品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级管理。

同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市场、药监、卫生、海关、公安等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机构管理设置日趋合理。并持续推进加强部门协作,有效强化了化妆品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监管职能职责的划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监管职能职责的划分

结语

2021年,随着系统法规的持续出台,中国化妆品监管正式进入2.0时代。值得注意的是,被罚的雅诗兰黛和丝芙兰,两起案件早在 2018 年就予以立案调查,却在被称为“新规元年”的 2021 年宣布判决结果,颇有“杀鸡儆猴”之意。

从丝芙兰、汉高、雅诗兰黛、欧莱雅等国际美妆大牌相继被罚,到林清轩、美臣等本土企业被黄牌警告,监管愈发严格之下,是中国化妆品行业建立起规范竞争环境的历史大背景。

这是短期阵痛,长期受益的转折期,也是去芜存菁、激浊扬清的升级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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