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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自我革命:审好一案指导一片

来源: 深圳特区报   2021-09-29 09:17:42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其中提出改革再审程序,完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和情形。

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样的程序设计,看上去颇似最高法院在为自己“减负”,内在却有对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审慎考量。一场将对司法制度,尤其是对司法审级制度产生深远影响的改革实践,已经拉开帷幕。

来看现行法上的再审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少败诉的当事人在不服终审裁判时,会选择上提再审。在法律未明确限定再审次数之前,再再审、再再再审、再再再再审等,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这些再审案件,不但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巨大挑战;同时,案件久拖不决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不堪承受之重。“终审不终”,直接影响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也挑战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要校正再审领域的程序空转,对再审提请的条件予以细化,对不同审级法院在再审中的定位予以界定,成为必要。对于我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实施办法明确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不难看出,高级法院承担了更多再审职能,而最高法院在再审中,则更突出了对全国法院的“监督指导”。如实施办法明确,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一是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三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无论是“普遍法律适用指导”,还是“纠编同类案件不同裁判”,都在指向“审好一案,指导一片”。唯其如此,最高法院的“最高”属性才更名符其实。

(作者王琳系法律工作者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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