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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最新条例征求意见,街道或将有消防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权

来源: 深圳特区报   2021-04-28 09:17:14

原标题:〈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街道或将有消防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权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4月27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林清容)顺应消防体制改革,深圳将充分发挥立法对消防改革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日前,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5月23日前提出意见。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将赋予街道办事处消防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权,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指战员行政执法及消防文职人员协助执法制度等。

据介绍,《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原《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来,将构建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派出所各司其职的消防监管格局。

据悉,长期以来,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在实践中形成了一批熟悉法律法规并有经验的消防执法队伍。该征求意见稿中第八十九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具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等情形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指战员行政执法及消防文职人员协助执法制度。在消防执法队伍人员不足的情形下,该征求意见稿参考公安部门辅警制度,建立高素质、高效率的消防辅助执法队伍。其中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指战员可以参加深圳市政府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聘用的消防文员,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监督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消防行政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并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录用、考试和考核管理办法,为全面推进消防辅助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深化简政放权,创新自贸区消防监管模式。第九十九条规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和经国务院批准扩展的区域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承诺制度。自贸片区内建筑物在取得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工程备案凭证或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及工程竣工图纸,并自行开展消防安全承诺。未履行承诺,致使出现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列入征信系统。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将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规范和调整范围,电动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集中充电设施,改变目前电动车目前停放、充电的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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