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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业务以在日本进行有效的融资

来源:   2020-12-17 17:36:47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个人交流和建立关系在日本文化中的重要性对于持续取得成功至关重要。但是,资产经理如何以经济高效的方式实现该目标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日本筹集资金有两种主要方法。第一种是证券分配方法,通过这种方法,资金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分配。第二种是资产管理方法,即经理根据与投资者的合同投资管理授权提供资金。资产经理在筹集资金方面采取的方法将取决于他们的策略,而策略又将确定所需的许可以及业务所使用的结构。

在日本的证券发行只能由在美国金融服务局(“ FSA”)注册为金融工具业务运营商(“ FIBO”)的实体进行,该实体可与美国的完全许可经纪交易商相提并论。如果销售公司型基金或信托型基金单位的股票,则FIBO将需要所谓的Type-1许可证。另一方面,如果FIBO将合伙权益放在首位,则需要Type-2许可证。无论哪种情况,决定依赖证券分配方法的资产管理人都需要决定是在日本注册成立公司并申请自己的FIBO许可,还是与已建立的FIBO作为外包配售代理一起工作。这可能是一个困难的选择,因为提供对品牌和营销过程的完全控制的第一个选项既昂贵又费时。另一个更经济的选择导致将销售和营销策略委派给第三方,而第三方可能无法以资产经理满意的方式执行。

资产管理方法还可以归结为在本地注册并随后申请全权委托基金管理(“ DIM”)许可证,或者通过已经拥有DIM许可证的已建立本地实体开展工作的选择。两种方法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在资产管理方法中,管理人无法出售资金。而是通过与每个单独的投资者签订全权委托协议进行配售。通过拥有必需的资金管理许可证来建立自己的公司,资产管理者可以与养老金等分配人签订直接协议。但是设置和批准过程很慢,监管要求也很高。作为现有的国内DIM的分包商,是一种更快,更便宜的选择,但缺点是资产经理将很难与养老基金建立任何有意义的关系。在资产管理者对在日本取得立足之地的绝望感到绝望之前,FSA和东京政府为使资产管理方法的许可工作变得更容易而付出的努力应该使他们感到鼓舞。但是,这是一个相对的陈述,因为尽管DIM申请流程现在可能会更容易,但资格鉴定的要求和随后的监管者监管却并非如此。整个行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系统的先进性和先进性应进一步鼓励资产管理者。高登资本(Gordian Capital)等公司已进入日本市场,为在新加坡成功雇用的全球资产管理人提供一种基金管理平台服务。由于有了这种发展和新进入者提供的解决方案,因此,构建或外包的决定不再是二元决定。

作为一种筹资策略,资产管理方法主要用于确定养老金。但是,在采取这一步骤之前,离岸经理应牢记,日本的养老基金市场是一个特别孤立且竞争激烈的市场,因此要进入该市场非常困难。离岸经理人的成功通常只限于最大的全球投资银行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因此,如果维持日本业务的主要目标是在广泛的投资者群中筹集资金,那么我们建议将证券发行作为最佳方法。

证券分配方法不仅可以应用于养老基金和公司投资者,而且可以应用于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根据《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第1款证券的定义,资产管理人没有任何安全资产可以自我推销任何资金。就资金而言,这可以是发行股份或单位的任何结构。因此,这些类型的基金的任何销售活动只能由所谓的Type-1 FIBO进行。这推动了资产管理者对在日本注册成立实体并获得自己的许可证或通过当地分销商工作的要求。我们还应注意,在销售这些类型的第1款证券之前,该基金必须向FSA的相应地方财政局提交私募通知。发行合伙权益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可根据第63条免税规定自行行销,因为这些权益属于第2款证券的定义。但是,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全科医生选择退出自我营销安全港,以避开第63条所要求的年度申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使用2型许可的FIBO进行营销和分销他们的资金。幸运的是,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无需要求FSA就其第2款证券进行私下配售通知。但是,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全科医生选择退出自我营销安全港,以避开第63条所要求的年度申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使用2型许可的FIBO进行营销和分销他们的资金。幸运的是,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无需要求FSA就其第2款证券进行私下配售通知。但是,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全科医生选择退出自我营销安全港,以避开第63条所要求的年度申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使用2型许可的FIBO进行营销和分销他们的资金。幸运的是,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无需要求FSA就其第2款证券进行私下配售通知。

对于资产管理者来说,利好消息是,有诸如Teneo Partners之类的配售代理提供了创新的赞助解决方案,打破了维持营销过程控制与将全部外包给有执照的第三方之间的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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