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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想生三胎!这件事,有义务告知公司吗?专业解读来了!

来源: 深圳工会   2021-06-15 15:16:04

“你结婚了没有?”

“你的配偶是什么职业?”

“你最近有生育计划吗?”

“你要生三胎吗?”

……

这些问题

究竟算不算侵犯个人隐私?

员工有义务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吗?

工会君这就帮大家答疑解惑

一定要认真听讲哟~

婚育状况

属于求职者的个人隐私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如实陈述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亦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通常而言,与劳动者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报告。

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也有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规定,员工应及时报告怀孕计划及怀孕情况,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这种规定违反了以上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员工恶意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严重影响劳动合同公正性的,用人单位可按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这些信息

旁敲侧击询问也不允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通知》要求:建立联合约谈机制,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

同时,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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