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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二手“翻新机”牟利192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 深圳特区报   2021-03-13 13:17:50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3月13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斌 段伟)把低价购买回来的二手品牌手机,通过贴钢化膜、防伪标识、包装膜等方式翻新后,再拿到网店冒充“新机”售卖,简单的几个步骤让几百元的二手手机摇身一变,身价暴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记者从坪山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涉案价值达192万余元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被告人邵某获刑4年,并被罚100万元。

2018年3月至12月,邵某从深圳华强北购买某品牌的二手手机,并贴上钢化膜、防伪标识,将手机包装后用压缩机包装一层包装膜进行翻新,在淘宝网店以正品进行销售牟利。同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福田将邵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出租屋内缴获某品牌翻新手机32部以及标有某品牌商标的包装盒、商标标识若干以及翻新工具一套。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32部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按实际销售价格以及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等方式计算,共计价值32798元。经统计,至案发时,邵某在淘宝网店的交易总额为1890872.4元。以上总计1923670.4元。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未经涉案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923670.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坪山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谨慎购物规避消费“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邵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产品更新换代越来越快,消费者更换手机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一些不良商家盯上二手手机,做起“旧物翻新”不法买卖,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手机时尽量规避不良商家的虚假宣传、隐瞒质量问题等“套路”“陷阱”,购机后应注意新手机是否被提前激活,手机软件内是否有余额或消费记录,机身是否有磨损痕迹,谨防买到“翻新机”。手机市场鱼龙混杂,消费者在购买时不要贪图便宜,尽量到正规授权商店购买,保留好购买发票,以便买到“问题产品”后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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