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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费不配合 深圳市动元健康管理公司被公开劝谕

来源: 深圳新闻网   2022-04-02 17:18:05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4月2日讯(记者 常军平)2022年2月15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收到消费者苗女士投诉,反映内容如下:深圳市动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负责人在销售健身卡时承诺可无限期停卡,故花费13800元购买了使用期限为12个月的健身卡,后因个人原因申请停卡。但由于该司原负责人离职,现负责人在未与消费者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恢复使用该卡,导致该卡过期,故申请退费。但该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消费者合理的退费诉求。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多次联系该公司进行调查调解,但对方拒不配合调查且拒绝接受消委会调解,并声称让消费者直接起诉,以变相推高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方式进一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现对深圳市动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劝谕。

经调查取证,消费者苗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消费者合理的退费诉求遭拒。深圳市消委会多次以电话和短信形式联系该司,均无回应。后消委会向该司发出调查函要求该司配合调查调解,但该司并未按照规定时间到消委会提交相关材料并说明情况。后消委会致电该司门店座机,但该司负责人态度恶劣,拒绝配合并声称让消费者去起诉。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本案中,该司原负责人向消费者承诺可无限期停卡,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此时该合同的内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已发生变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原负责人离职后,未进行妥善交接,现负责人在未与消费者提前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恢复该卡会籍时间计算,以致该卡过期。该司存在单方违约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消委会审查消费者提供的与该司签订的《动元健康管理中心会员协议》,发现该合同属于动元健康管理中心单方面出具的格式合同,有8处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12处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且合同条款字体为密密麻麻的5号字体,字体较小且不易辨明。消委会认为,以上条款均属于与消费者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但该司在合同中均未以加粗或划线等显著方式标注,也未曾通过口头方式或其他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属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深圳市消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能,现对深圳市动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劝谕,并要求该司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自身企业信誉,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更改合同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

深圳市消委会表示,将持续关注消费者投诉问题的解决及格式条款的修改情况,并视情况按照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信用推送、支持消费者起诉等手段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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