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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3.486万元

来源: 深圳晚报   2021-07-10 15:16:55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7月10日讯(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以及企业年金等部分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通告》提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486万元,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告》明确,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486万元,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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