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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与财政部联合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发展

来源:央视   2021-01-26 14:47:39

原标题:央行与财政部联合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发展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畴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作出明确要求和统一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储蓄国债(凭证式)作为我国国债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国债品种,具有安全性高、起买点低、收益较高、变现灵活等特点,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特别是深受中老年投资者欢迎,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投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制度建设却比较滞后,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仍不够规范,在具体办理发行和兑付业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出台《办法》,完善储蓄国债管理制度体系,为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解决上述问题。

对储蓄国债的概念,央行表示,《办法》所指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债权关系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对于投资者认购,该负责人称,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仅为个人投资者,任何组织、机构不得认购。投资者可以在发行期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或者通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其他销售渠道办理认购。

在兑取方面,该负责人介绍,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前(发行期的最后一日除外),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办理提前兑取,也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者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时,只能按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要按规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承销团成员审核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无故拒绝办理。(总台央视记者 孙艳)

(编辑 尹惠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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